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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通灵: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18-05-2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7]海字第135-4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一八年五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7]海字第 135-4 号


致: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的委
托,作为金通灵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
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交易,本所已出具了“[2017]海字第 135 号”《北京市
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北京市
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大华会计师已出具了大华审字[2018]008242 号《审计报告》,以及《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所披露的各项事宜至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之日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的更
新和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适用《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声明。除本补充
法律意见中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释义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金通灵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的补充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确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金通灵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审计报告、《江
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金通灵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等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

    根据《重组报告书》《审计报告》、金通灵 2017 年审计报告,金通灵以及上
海运能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本次交易的成交金额分别如下: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           资产净额        本次交易成交金额
 公司名称
                  (元)             (元)             (元)            (元)
  金通灵     3,502,086,480.10   1,463,461,741.12   1,432,084,579.78
                                                                       785,000,000.00
 上海运能     785,000,000.00     423,407,199.20     785,000,000.00

    注:上海运能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等指标及占比均根据《重组管理办法》

中的相应规定进行取值并计算,其中资产总额以上海运能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总

额与本次交易对价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上海运能 2017 年度的营业收入为准,

资产净额以上海运能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额与交易对价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金通灵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采用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数据,营业收入采用 2017 年度

数据。


    上海运能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净额占金通灵 2017 年度经审计的合
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净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法律意见书

    截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公司总股本为 555,598,900 股,季伟、季维东合计
持有公司 195,080,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11%,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考虑
配套融资,本次发行后季伟、季维东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金
通灵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
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大华会计师已针对金通灵 2017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根据金通灵的确认、金通灵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的
《关于无违法违规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通灵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所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上海运能 100%股权。上海运能系依法
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上海运能的股权权属清
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未被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益,亦未被采取司法
冻结等强制措施。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标的资产在约定期
限内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不存在法律障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
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本次交易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1、根据金通灵 2016 年度、2017 年度审计报告,金通灵最近二年盈利,符
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金通灵最近三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本所律师认为,金通灵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
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金通灵最近两年实际现金分红情况及 2016 年度、2017 年度审计报
告,金通灵最近两年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符合《证券发行管
                                                                法律意见书

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金通灵 2015 年度、2016 年度以及 2017 年度审计报告,金通灵不存
在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
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的规定。

    5、根据本次交易方案,金通灵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免于
适用《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金通灵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审计报告、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金通灵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
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金通灵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
资金被金通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
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
之规定。

    (六)本次交易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根据金通灵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
项的规定。

    2、根据金通灵相关公告信息、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网站的公告信息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金通灵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
况,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金通灵出具的承诺函及其相关公告信息、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网站
的公告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通灵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
                                                                    法律意见书

项的规定。

     4、根据金通灵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金通灵公告信息及中国证监会网
站的公告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通灵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
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情形,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金通灵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金通灵公告信息
及中国证监会网站的公告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灵通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金通灵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通灵不存在严重损害投
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
(六)项的规定。

     (七)本次交易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及相关监管问
答的规定

     根据金通灵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及大华会计师出具
的“大华核字[2018]001230 号”《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金通灵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如下:

序                          总投资额    承诺募集资金   实际投资额   是否达到
            项目名称
号                          (万元)    投资额(万元) (万元)     预期效益
     新上高效汽轮机及配套
 1                          25,000.00     21,960.30     13,005.87    不适用
         发电设备项目
 2   小型燃气轮机研发项目   12,000.00      4,400.00      2,491.44    不适用
 3   秸秆气化发电扩建项目    5,399.00      4,200.00      4,200.86    不适用
 4         补充流动资金     13,097.27     11,927.72     11,927.72    不适用
            合计            55,496.27     42,488.02     31,625.89      —

     金通灵前次募集资金已累计使用 31,625.89 万元,占前次承诺募集资金投资
                                                                法律意见书

额的比例为 74.43%,使用过程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
和效果与已披露情况一致,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
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条件。


       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确认金通灵与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根据金
通灵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通灵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通灵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
情形;金通灵具有参与本次交易的合法主体资格,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上海运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邵耿东、徐建阳、王建文等 3 名自然人股东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锡绍投资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滚石
投资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已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
案程序;五莲汇利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或其章程、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合法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标的变化情况

       (一)上海运能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根据上海运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上海运能全体股东所持有的上海运能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其他
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二)上海运能主要资产变化情况

       1、专利权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运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运能及其子公司新增发明专利 1 项、实用新型
专利权 8 项,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类型
                   一种锅筒开孔装置及
  1      发明                             ZL201510163637.7     上海工锅       2018.02.23
                         其应用
         实用      升压加热均匀迅速的
  2                                      ZL201720478822.X      上海运能       2018.01.30
         新型      蒸汽蓄热器充压系统
         实用
  3                吸收塔氧化喷枪系统    ZL201720478780.X      上海运能       2018.02.02
         新型
         实用      汽轮机发电机组补水
  4                                       ZL201720478810.7     上海运能       2018.01.30
         新型          除氧结构
         实用
  5                 汽轮机组连接结构      ZL201720478781.4     上海运能       2018.01.30
         新型
         实用      烟气余热利用高效节
  6                                       ZL201720478755.1     上海运能       2018.01.30
         新型        能电除尘系统
         实用      焦化炉尾部烟道在线
  7                                       ZL201720478751.3     上海运能       2018.01.30
         新型          取烟气装置
                   用于控制余热锅炉入
         实用
  8                口风温的工业窑炉取    ZL201720478808.X      上海运能       2018.01.30
         新型
                         风系统
         实用      竖向管道与倾斜管道
  9                                       ZL201720478779.7     上海运能       2018.02.02
         新型        连接固定结构

      2、租赁房产

      根据上海运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运能及其子公司房产租赁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坐落           租赁期限        续期进展
                                        闵行区朱梅路 266
                                                                          拟续租,已获得
                      上海市闵行公共     弄 16 号 1003、
                                                            2016.04.01    公共租赁住房
  1      上海运能     租赁住房投资运    1101、1102、1103、
                                                           -2018.03.31    准入资格确认
                        营有限公司      1202、1203、1501、
                                                                                书
                                           2 号 205 室
                                                                          拟续租,已获得
                      上海市闵行公共    闵行区朱梅路 266
                                                            2016.05.01    公共租赁住房
  2      上海运能     租赁住房投资运    弄 11 号 1902、
                                                           -2018.04.30    准入资格确认
                        营有限公司          2002 室
                                                                                 书
                                        无锡市锡山经济                    已迁址至凤威
         无锡金华     无锡宏普置业有                        2018.02.26
  3                                     技术开发区凤威                    路 2 号,并签署
             运           限公司                           -2019.02.25
                                            路2号                            租赁协议
                                                                        法律意见书

    注:上海运能租赁的上述房屋系市筹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
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的规定,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后,上海运能需重新申请公共
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并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机构、住房保障机构按规定受理、审核。

      3、资质续期情况

      根据上海运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上海运能子公司上海工锅到期业务资质展期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持有
      证书编号   证书名称          核发部门         认证范围          有效期限
 号                         人
                                              A 级锅炉产品的设计、
                 《质量管          华信技术   制造、销售和服务;D1、
      0418Q100              上海                                      2018.03.27
 1               理体系认          检验有限   D2 级压力容器的制造、
       99R6M                工锅                                     -2021.03.26
                 证证书》            公司     销售及服务;I 级锅炉安
                                              装、修理、改造和服务。

      (三)上海运能的关联交易变化情况

      根据上海运能的确认、大华审字[2018]008242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上海运能与关联方之间存
在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1、关联担保

      邵耿东、范盘华为上海运能及其控股子公司上海工锅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详
见法律意见书“五、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之(六)重大债权债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运能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
行之间的借款协议已履行完毕,邵耿东、范盘华(系邵耿东配偶)不再承担与上
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DB20116040401)
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义务。

      2、关联方资金拆借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6 年度、2017 年度上海运能的关
联方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1)向关联方无息拆入资金
                                                                  法律意见书

         关联方               2017 年度(元)          2016 年度(元)
         王建文                     —                    468,562.00
          合计                      —                    468,562.00

    2)向关联方无息拆出资金

         关联方               2017 年度(元)          2016 年度(元)
         徐建阳                     —                   6,637,878.00
        锡绍投资                    —                    500,000.00
         邵耿东                     —                       6,450.00
         范盘华                     —                       —
          合计                      —                   7,144,328.00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上海运能未发生新增关
联方资金拆借。

    (四)上海运能的税务变化情况

    根据上海运能的确认、《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运能及其子公
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未发生变化。

    (五)重大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变化情况

    1、上海运能相关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2017)沪 0112 民
初 2260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浙江中基热电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运能货款 1,018 万元及利息损失(以 1,018 万元为基数,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根据上海运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判决已于 2018 年 2 月 1
日送达上海运能,原告上海运能及被告浙江中基热电有限公司均未在上诉期内提
交上诉状。根据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3 月 5 日出具的《法律文书生
效证明》,上述判决已于 2018 年 2 月 23 日生效。
                                                                            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3 月 16 日,上海运能与浙江中基热电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支付签署
协议,约定浙江中基热电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前支付
完毕所欠款项。

       2、上海运能及其子公司新增重大诉讼

       根据上海运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工锅新增重大诉讼如下:

  案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请求             进展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
                                                  项目建设合同;

                                                  2、被告上海工锅将原告处
                                                  锅炉本体拆除,清空场地
                        上海工锅、山              ;
                                                                            已签署
           山东鲁维制   东方大工程     承揽合同
   —                                             3、被告上海工锅赔偿原告   和解协
           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       纠纷
                                                  经济损失共计4,683,548元     议
                        司
                                                  ;

                                                  4、被告上海工锅返还垫付
                                                  工资1,287,741.28元;

                                                  5、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根据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与上海工锅、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
《项目建设合同》,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提供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
130t/h 高效煤粉锅炉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上海工锅负
责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整套设备并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相关工程的设计工
作。

       根据上海工锅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工锅已收到《项目建设合同》预付
款 894 万元,并按合同提供了锅炉产品,建设工程已如期开工。之后,合同相关
方未按约定支付款项,项目进程放缓。

       根据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鲁 0302 民初 937 号”《民事裁
定书》,冻结了上海工锅银行存款 600 万元。
                                                                法律意见书

    根据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与上海工锅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签订的《和解备
忘协议》,双方在《项目建设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多方沟通不够产生诉讼,经
双方协商后,双方重新签署相关协议,达成和解;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在相关
协议签署后 7 日内撤诉并协调法院在最短时间内解冻上海工锅银行账户。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诉讼属上海工锅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双方正在洽谈相
关协议的重新签署以解决现有纠纷,未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通灵已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本所律
师认为,金通灵尚需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字
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罗会远:________________                     王澍颖:________________




                                             童子骞: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