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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通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11  

						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公告编号:2019-001



              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邵耿东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07
号)的核准,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00,000,000 元。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量为 60,422,960 股,发行价格为 3.31 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 199,999,997.60 元,扣除应支付的证券承销费 11,499,999.95 元,余额为
188,499,997.65 元,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经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
[2018]000706 号),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工业锅炉(无锡)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独立财务顾问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
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
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截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

                                     1
                                                               单位:元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资金用途

中国银行股份                                            支付中介机构相关
有 限 公 司 南 通 504072606933           188,499,997.65 费用、实施能源设备
分行                                                    制造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光大证券作为公司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光大证券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光大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光大证券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光大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周平、王世伟可以随时到开户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光大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光大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
及时通知光大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光大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光大证券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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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光大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光大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光大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光大证券督导期结束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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