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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联水产: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09-12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建立健全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

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

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公司经营发

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

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将充分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分

红政策,重视对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情况下,制定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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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

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所处

的发展阶段、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

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
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董事会认为存在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公司处于成长期需要持
续的现金投入、公司每股净资产过高不利于公司股票的流动性、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等任一情况时,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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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最近三
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3)款规定
的 20%处理。

   第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
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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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4、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东大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
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条 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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