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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联水产: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27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6 层 邮编: 510623
       26/F, CTF Finance Center, 6 Zhujiang East Road, Zhujiang New Town, Guangzhou, 510623,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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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湛江国联水产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在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平南路 6 号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17年9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9月12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
       讯网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 上述通知和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
       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9月27日(星期三)下午15:00在湛江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平南路6号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由公司董事陈汉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
       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等签名。

  2.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7日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6日15:
       00至2017年9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1)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
                证明书、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2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412,166,6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2.5826%;

       (2) 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3)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25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 0.033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
       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十一
       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该等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如下:


                                    3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票为 412,423,429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
         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
         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
         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
         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
         反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
         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
         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
   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
   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
   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4) 发行数量。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占参加表
   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
   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
   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以下简
   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
   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5)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
   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
   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
   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6) 限售期。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占参加表决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以下简称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表
   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7) 上市地点。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占参加表
   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
   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
   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以下简
   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
   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8)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
   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
   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
         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9)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滚 存 利 润 的 安 排 。 同 意 票 为
         412,423,429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
         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
         反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
         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
         反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
          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
          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


                                  7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
      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之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
      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
      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
      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
      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
      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
      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
      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
      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


                           8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
      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
      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占参加表决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
      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
      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以下简称“中
      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表决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票 2,600 股,
      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3%;
      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关于相关主体就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进行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
      (不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
      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
      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
      (不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


                           9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
       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
       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
       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
       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11、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12,423,429 票 , 占 参 加 表 决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
       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
       所投同意票为 256,800 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9977%;反对票 2,600 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
       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审议与表决,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对上述议案获得通过的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0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11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颜俊                                           刘方誉




                                                           侯曼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