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华伍股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0-16  

						证券代码:300095            证券简称:华伍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2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事项,无须经参加本次大会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1.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14 日 15:00 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大道 26 号公司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聂景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0,14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5194%。
    其中:
    1.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90,09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3744%;
    1.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5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5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9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长沙市天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对其增
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14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3,900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2
    表决结果:同意90,14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3,900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施鹏翔律师、李梦源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5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