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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伍股份:关于签署《股权质押协议》并取得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质权的公告2019-01-02  

						证券代码:300095        证券简称:华伍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2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权质押协议》并取得江苏环宇园林建设
               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质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2018 年 6 月 6 日,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伍股份”或
“公司”)与花再华、潘北河签订了《关于<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5%股
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根据“补充协议
二”的相关约定:华伍股份不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及后续股权转让价款,花
再华、潘北河对华伍股份进行现金补偿,其中现金补偿应按照年化利率 7.2%(单
利)计算合理的资金占用费,具体现金补偿金额为 20531.26 万元。双方同意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之前,花再华、潘北河向华伍股份支付“补充协议二”约定的
现金补偿款(以下简称“回购价款”),用于购回标的股权(“标的股权”指“江
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园林”)25%股权”)(即除现金补偿款
外,花再华、潘北河回购标的股权无需支付其他任何款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8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的《关于签署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5%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
协议二暨 25%股权回购的公告》,以及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签署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5%股权的股权
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 25%股权回购的进展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花再华、潘北河支付的股权回购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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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上述情况,经各方协商,公司与花再华、潘北河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签署了《股权质押协议》。
      花再华将其持有环宇园林 37.5%股权(对应 2,085 万元出资)质押给公司,
作为其履行《补充协议二》项下向公司支付回购价款 10265.63 万元义务的担保;
      潘北河将其持有环宇园林 37.5%股权(对应 2,085 万元出资)质押给公司,
作为其履行《补充协议二》项下向公司支付回购价款 10265.63 万元义务的担保。


       二、股权质押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股权质押协议条款中出质人指花再华、潘北河,质权人指公司。)
第一条 股权质押
1.1   出质人同意将其持有的环宇园林 37.5%股权(对应 2,085 万元出资)(以下
      简称“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质押给质权人,用于担保《补充协议二》
      项下向质权人支付回购价款 10265.63 万元义务的履行。
1.2   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回购价款、利息、违
      约金、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
1.3   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质押期间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质权人出具同意
      解除质押登记的书面文件之日止。质权人承诺将在同时具备下述条件之日
      起 15 日内向出质人出具同意解除质押登记的书面文件:1)《补充协议二》
      项下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2)截至前述条件同时
      具备之日,出质人不存在违反本协议或《补充协议二》项下义务的情形;3)
      截至前述两项条件同时具备之日,出质人不存在因违反本协议或《补充协
      议二》导致的应付但尚未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款项。
1.4   本协议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共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的登记手续,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
      记时设立。
第二条 质权的实现
2.1 在质权存续期间,如果出质人违反本协议或其与质权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二》
      的约定,质权人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质权人按照约
      定行使质权时,出质人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并应予以积极配合,以保证质权
      的顺利实现。
2.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出质人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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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通知。
2.3 质权人行使其质权所获得的款项,应按下列顺序处理:
     (1)支付因实现质权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代理费、律师费等)及税
           款;
     (2)向质权人偿还担保债务;
     (3)向质权人赔偿基于《补充协议二》、本协议而遭受的各项损失和支出;
     (4)在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质权人应将余款交还出质人。
    三、股权质押登记情况
    2018 年 12 月 29 日,公司与潘北河通过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分别办理了股权
质押登记手续, 并取得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股质登记设字【2018】
第 12290001 号)。
    2018 年 12 月 29 日,公司与花再华通过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分别办理了股权
质押登记手续, 并取得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股质登记设字【2018】
第 12290002 号)。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股权质押协议》;
    2、《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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