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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伍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说明2019-03-12  

						  华伍股份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说明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的要求,结合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
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
 第 10 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 10 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确   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确定的其他人
 定的其他人员。                     员。
 第 22 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 22 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司股份的活动。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第 23 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 23 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
                                    本章程第 22 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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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    第 24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司依照第 22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三)项、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只需经三分之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2 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 22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 39 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 39 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 40 条规定的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第 40 条规定的交易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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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 41 条规定的担保 (十三)审议批准第 41 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定的其他事项。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个人代为行使。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 69 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第69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但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 78 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 78 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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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第(一)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司股份;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 83 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第 83 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    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
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          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事先分别向股东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事先分别向股东
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况。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由董事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由董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    的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
表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   表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两名及以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两名及以
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 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
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两名及以上   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两名及以上
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可以根据本章程 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可以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
积投票制。                       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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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非职工
(一)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 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     或非
                                  (一)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
职工代表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
                                  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     或非
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
                                  职工代表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
公式为: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
                                  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
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
                                  公式为: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
代表监事人数。
                                  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
(二)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 代表监事人数。
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
                                  (二)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
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
                                  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
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
                                  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
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
                                  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
票表决。
                                  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
(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票表决。
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
                                  (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
                                  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
                                  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
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获得的同
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 最低得票数
                                  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
                                  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 最低得票数
数的 1/2。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
(四)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 数的 1/2。
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
                                  (四)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
                                  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
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
时,则应该就差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
                                  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
担任的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
                                  时,则应该就差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
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
                                  担任的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
的规定进行。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
                                  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
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的规定进行。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
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
                                  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
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
                                  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票制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
                                  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在累积投
分别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
                                  票制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
他成员分别选举。
                                  分别选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
                                  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 107 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107 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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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 22 条
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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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
           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
           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
           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
           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
           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
           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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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
                                  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
                                  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
                                  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
                                  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
                                  程及公司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的有关规定。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
                                  有关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 118 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 第 118 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 121 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   第 121 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
                                    为投票。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的内容不变。
   本修订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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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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