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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伍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2019-07-09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贵部《关于对江西
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 212 号)(以下
简称《关注函》)后,及时对关注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研究并做出说明,
现回复如下:
    2018 年 6 月 6 日,你公司与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园
林)股东花再华、潘北河签署补充协议,因环宇园林未实现 2017 年业绩承诺,
花再华、潘北河应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现金补偿款 20,531.26 万元回购
环宇园林 25%股权。截至 2018 年末,花再华、潘北河未支付上述款项。我部对
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问题:
    1.2019 年 5 月 16 日,你公司回复我部年报问询函称,“公司与专业债务催
收机构江西中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江西中恩)针对该笔股权回购款签署了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协助完成款项回收。”请结合合同
服务内容具体条款,详细说明截至目前江西中恩就上述事项提供的法律服务进
展情况。
    答复:
     2018 年 11 月份,公司与江西中恩律师事务所针对该笔股权回购款签署了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协助完成花再华、潘北河股权回购款
款项回收。截至目前,法律服务进展情况主要如下:
    (一)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简介
    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恩信”)系采用先进的公司化管理模
式的律师事务所,其前身为北京汉卓(南昌)律师事务所,自 2011 年以来始终
专注债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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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恩信与北京中安德信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运营的“债全网”平台,集结了全
国逾万名专业债权律师、三十余条大数据渠道及各类资源,调查、办案能力覆盖
全国。它坚持以法律技术为核心、以金融手段为支撑,提供一揽子债权(应收账
款)综合解决方案,是一家“互联网+”模式的创新型债权债务综合解决平台。
    (二)总体进展情况说明
    中恩信成立了 6 人专案组,由律所副主任律师牵头,资深律师及非诉催收人
员 3 名,专员对接人 2 名。
    通过全国范围内的查控工作,初步掌握了花再华、潘北河的状态画像及部分
待核实的资产信息,下一步将加大催收力度,扩大调查范围及挖掘力度,为诉讼
或仲裁等法律措施做好充分准备。
    (三)已完成的具体工作事项
    (1)专项小组制定了本案总体行动方案;
    (2)通过债全网大数据网查,在全国范围内查找债务人资产线索;
    (3)根据网查及渠道反馈信息,分派任务给债全网平台律师,在多省市关
键地区对债务人进行全面调查;
    (4)平台律师实地探访花再华、潘北河经营办公环境、经营规模、经营现
状及其它相关情况。受法律法规约束,中恩信仅将部分可披露的工作结果以专项
报告形式呈报公司,摘要如下:
    a.债务人基本情况
    b.债务人关联情况
    c.债务人关联企业经营情况
    d.花再华住所地情况摸查
    e.潘北河情况摸查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1)中恩信将持续查询、落实花再华、潘北河个人名下资产,如:动产、
不动产及登记在册的其他投资财产;
    (2)继续联系花再华、潘北河,通过电话和约见面谈方式,沟通还款事宜;
    (3)鉴于目前大环境影响,考虑启动仲裁程序,以便扩大查控范围、提高
强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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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收集整理所有之前的材料内容,为下一步仲裁做充分准备。


    中恩信开展的一系列资料收集及调查工作,为公司判断其履约能力提供了数
据支撑,有利于公司提起法律诉讼之后,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冻结等保全措施提
供依据。


    2.请说明公司目前是否对花再华、潘北河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追偿,若无,
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答复: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花再华、潘北河签订了《补充协议二》生效后,
花再华、潘北河未根据协议按时回款。
    2018 年 7 月 9 日,公司正式向花再华、潘北河发出了书面《催收函》,
要求对方向公司及时支付股权回购款。
    2018 年 8 月 21 日,公司为进一步催促花再华、潘北河履行合约,公司聘
请了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向其发出了关于本次股权回购款的《律师函》,
函告其及时按约履行,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分别向丰城市人民
法院、宜春市中院、江西省高院申请对花再华、潘北河进行诉前财产保全。通过
与省高院的沟通,告知公司保全措施需要提供相同合同金额的保证金(2 亿元),
由于公司流动资金较为紧张,为不影响公司资金流动性,公司选择与专业债务追
偿律师事务所合作,于 2018 年 11 月份,公司与江西中恩律师事务所针对该笔
股权回购款签署了《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协助完成款项回收。
    鉴于环宇园林尚未支付股权回购价款,2018 年 12 月下旬,公司根据环宇园
林提供的审计报告资料,认为环宇园林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公司作为质权人,通
过与花再华、潘北河协商,对方已将其持有的环宇园林 75%股权质押给公司,为
公司通过处置质押物实现款项回收提供了一定保障。
    环宇园林 2016 年至 2018 年,连续三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 1084.60 万元、
6448.96 万元、6994.23 万元,虽未实现业绩承诺,但依据我们掌握的相关财务
数据,在花再华、潘北河将环宇园林共计 75%股权质押给华伍股份后,我们判断
公司资产、债权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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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双方再次协商,花再华、潘北河需要在 2019 年 9 月 30 日之前实施回款,
否则公司将立即采取法律措施保障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补充协议二》生效后,公司一直在持续关注对方股权回购款的回款情况,
同时采取了多种措施来保障公司债权,2018 年 11 月份公司已经与江西中恩签订
了总体催收回款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法律诉讼或仲裁等措施),由
于江西中恩资料收集工作还在推进中,所以公司尚未对花再华、潘北河回款事宜
另行聘请其他法律机构采取法律诉讼或仲裁等措施进行追偿。
    公司将根据江西中恩的催收进展情况、资料收集情况、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
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法律措施。鉴于以上情况,公司认为没有损害上市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3.请说明花再华、潘北河持有环宇园林股份是否存在代持的情形。
       答复:
    2019 年 7 月 7 日,花再华、潘北河向公司出具了是否存在代持情况的《说
明》。根据其出具的《说明》,花再华、潘北河分别持有的环宇园林股权不存在
代持的情况。
       4.请说明公司与花再华、潘北河是否就上述交易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答复:
    根据公司自查,公司与花再华、潘北河就上述交易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
排。
    特此回复。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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