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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联众: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易联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转让部分无形资产的公告2017-11-16  

						 证券代码:300096            证券简称:易联众           公告编号:2017-069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易联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转让部分无形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11 月 15 日,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易联众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转让部分无形资产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易联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科技”)根
据业务调整的需要,拟将其持有的“洗车机系统”相关无形资产转让给南京易自
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易自助”),转让价格合计人民币 250 万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固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亦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
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介绍
    名称:南京易自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江苏南京
    住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兴智科技园 A 栋 1403 室
    法定代表人:张丽彬
    注册资本:14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MA1NADQ218
    成立日期:2017 年 1 月 12 日
    经营范围:网络技术、电子技术、能源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研发、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自动化设备、仪
器仪表、五金交电、办公设备、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
通讯器材、电气设备、汽车及配件、机电设备销售;汽车维修服务;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张丽彬、郑辉、新奇特车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南京易自助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
员等方面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南京易自助为 2017 年 1 月新设立公司,尚无完整年度的财务数据。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标的为电子科技持有的“洗车机系统”相关无形资产,包含取得
的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两项使用新型专利和一项软件著作权。
    2.交易标的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未
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根据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闽中兴评字
(2017)第 1017 号”《福建易联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拟转让资产涉及的“洗车机
系统”相关无形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7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采用成本法对电子科技持有的“洗车机系统”相关
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经评估,电子科技 “洗车机系统”相关无形资产的评估价
值为 190 万元人民币。依据“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同
意本次交易标的转让对价为 250 万元人民币,定价基准日为“资产评估报告”载
明的评估基准日。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双方就转让电子科技“洗车机系统”相关无形资产拟签署《专利及
著作权转让协议书》。
    受让方(甲方):南京易自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转让方(乙方):福建易联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转让标的:乙方所持有的“洗车机系统”相关的无形资产,包括一项外观
设计专利,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和一项软件著作权。
    2.转让价格:洗车机系统相关的无形资产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250
万元整。
    3. 支付方式和期限:本合同生效后,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过渡期条款:
    (1)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乙方应维持专利的有
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年费、续展费由乙方支付。
    (2)本协议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甲方负责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如办理专
利的年费、续展费、行政撤销和无效请求的答辩及无效诉讼的应诉等事宜。
    (3)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甲方或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
即告解除。
    5.时间安排:本协议签署后,由乙方负责在 10 日内办理专利和著作权转让
登记事宜。
    6.违约责任:
    对甲方:
    (1)甲方拒付转让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资料,并要求赔偿
其损失或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 万元。
    (2)甲方逾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逾期
两个月,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 万元。
    对乙方:
    (1)乙方拒不交付协议规定的全部资料,办理相关无形资产转让手续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 万元。
    (2)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资料办理相关无形资产转让手续(包
括向专利局做著录事项变更),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逾期
两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返还转让费。
    7.协议的生效条件: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之日起生效。
    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基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电子科技业务调整的需要,有利于优化公司
的资源配给,降低管理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战略布局及业务发展的
需要,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公司对受让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进行了考察,认为受让方有相应
的支付及偿还能力,公司设置了合理的违约责任条款等保障款项回收的措施,公
司收回该等款项的风险较低。
    六、相关批准程序及审核意见
    1.本次交易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
    2.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是基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电子科技业务调整的需要,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源配给,降低管理成本,提升市
场竞争力,进一步聚焦突出主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
    本次交易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交易,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