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96 证券简称:易联众 公告编号:2018-037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已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曦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5 月 17 日—2018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 时和下午 13:00—15:00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时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18 号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六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均为 2018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一)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71,452,9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170%。其中:出席本次股 东 大 会 现场 会 议 的股 东 及 股东 代 表 共计 3 名 ,持 有 公 司有 表 决 权的 股 份 71,313,8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84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名,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 13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9,1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为 0.0347%。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1,427,6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46%;反对 2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1,427,6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46%;反对 2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及《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71,427,6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46%;反对 2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315%;反对 2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685%;弃权 0 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1,427,6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46%;反对 2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427,6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46%;反对 2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315%;反对 2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685%;弃权 0 股。 (六)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427,6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46%;反对 2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315%;反对 2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685%;弃权 0 股。 (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427,6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46%;反对 2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315%;反对 2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685%;弃权 0 股。 (八)审议通过公司《关于 2017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427,695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46%;反对 2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315%;反对 25,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685%;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孙春艳、王珏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联众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