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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联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3-27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
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需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 10,000 万元
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观日路 18 号 8 套房屋(建筑面
积合计 9,072.29 平方米)为前述授信额度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由公司全资子公
司福州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旨在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经营
发展,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并由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 9,000
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并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
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旨在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不存
在占用公司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变更关联交易合同签约主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对已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进行合同签约主体的
变更是原签约主体山东微医泰山慢病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微医”)
内部业务调整所致,变更后的签约主体为与山东微医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泰安国泰
民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除合同签约主体发生变更外,不会对关联交易的实质
内容带来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邱晓华




                  苏伟斌




                  陈   菡




                  何   锐


                                                     2020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