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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联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27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
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 10,000 万元人
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观日路 18 号 8 套房屋(建筑面积合
计 9,072.29 平方米)为前述授信额度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由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州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旨在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
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
提供担保。
    二、关于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并由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 9,000 万
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并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旨在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不存在
占用公司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并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三、关于变更关联交易合同签约主体事项的独立意见
    1、经审核,本次变更关联交易合同签约主体是原签约主体山东微医泰山慢病
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微医”)内部业务调整所致,变更后的签
约主体为与山东微医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泰安国泰民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除合
同签约主体发生变更外,合同的主要内容及总金额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已审议通过的内容基本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2、本次交易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
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交易。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邱晓华




                  苏伟斌




                  陈   菡




                  何   锐


                                                       2020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