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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云股份: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18-09-14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19 层 01、02 室
                                      邮编:116000
                       总机:0411-85866299   传真:0411-84801599
                               网址:www.kingcapitald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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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目   录 ................................................................ 2


     释   义 ................................................................ 3


     前   言 ................................................................ 4


     正   文 ................................................................ 5


     一、本次回购履行的法律程序 ............................................ 5


     二、本次回购的实质条件 ................................................ 5


     三、本次回购的信息披露 ................................................ 7


     四、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 8


     五、结论性意见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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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智云股份/公司                  指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及/或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及/或其律师

本次回购                       指 智云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

《回购预案》                   指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补充规定》                   指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指引》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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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致: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智云股份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回购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本次回购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就本次回购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
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
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
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
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回购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回购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
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时,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
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
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
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
内容,但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应经本所对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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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回购履行的法律程序

     2018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
份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8年8月21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
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8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2018年9月6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其中,《关于回购公司股
份预案的议案》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回购股份的方式、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拟回购股
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决议的有效期。上述议案均经公
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智云股份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
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公告的《回购预案》,本次回购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全部或部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划,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12 个月内实施前述计划,余留股份予以依法注销,减
少公司注册资本。在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
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0 元/股的条件下: ①按此次回购资金最高限额 10,000
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不少于 500 万股,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73%。 ②按此次回购资金最低限额 5,000 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不少于 250 万
股,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0.87%。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
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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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
交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智云股份本次回购用于公司对员工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注
销,预计回购股份数量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为公司
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010 年 6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891 号),核准智云股份
公开发行不超过 1,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2010 年 7 月 26 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下发《关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
通知》(深证上[2010]239 号),同意智云股份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智云股份”,证券代码为“300097”。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
定。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公司确认及其公告的《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公开披露的其他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所在地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大
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信用中国等部门网站公示信息,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违反工商、
税务、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法律法规的重大
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
项的规定。

       3.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公告的《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截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为 265,812.90 万元,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01,722.77 万元。根据《回购预案》、公司确认并经查验,在本次回购中,以拟回购
资金总额上限 10,000 万元测算,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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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为 3.76%、4.96%,占比较小;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在
不低于 5,000 万元且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资金总额内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根据《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三)项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
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开发行的股票需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份总额超
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在 10%以上。

     根据《回购预案》以及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288,549,669,社会公众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3.84%。如以回购资金最高限额 10,000
万元测算,回购上限价格 20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 500 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
本的 1.73%;社会公众股持股比例减少 1.73%后仍高于总股本的 25%。根据公司的确认,
公司本次回购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过程中公司将以维持上市条件的要求进行回
购,回购后的社会公众股占比仍高于 25%。因此,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满足上市条件,符合《管理办
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智云股份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三、本次回购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智云股份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1.2018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发布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独
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召开 2018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

     2.2018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经核查发现,公司因疏忽,误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及《补充规定》第二条及《业
务指引》第八条规定的,公司应在回购股份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3 日”公告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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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 10 名股东名称
及其持股情况理解为“3 日前”,提前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发布了《关于回购股份事项
前十名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比规定要求的时间提前 3 日。存在信息披露疏漏的瑕疵,
但鉴于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8 月 20 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
记日(2018 年 8 月 29 日)登记在册的前 10 名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在公告前均已经确定,至股东大会召开日也未发生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该信息披
露瑕疵轻微,不会对本次回购事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2018 年 9 月 7 日,公司发布了《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关于
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补充规定》第五条相关
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补
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信息披露义
务。

       四、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公告的《回购预案》,公司本次回购的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为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智云股份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补充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智云股份已就本次回购履行
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智云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补充规
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智云股份已就本次股份回购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完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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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华   洋                                    高文晓




                                                                孙小雲




                                                   2018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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