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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新兴: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0-17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六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广信君达”)接受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广信君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广信君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广信君达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广信君达律师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7年9月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布公告。2017年10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布提示性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事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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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0月16日下午2点整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双广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5日下午15:00至
2017年10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广信君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及其代理人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74,116,84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3.82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73,290,624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33.74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26,219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4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0,997,0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99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170,814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91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26,219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747%。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广信君达律师查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
监事以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此外,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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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信君达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
按照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
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4,116,8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9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4,116,8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9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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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4,116,8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97,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将上述投票结果在会议现场予以公布,并同时公布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进行单独计票的情况。

     广信君达律师查阅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广信君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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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晓华                                                刘东栓




                                                                           赵广群




                                                              2017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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