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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新兴: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15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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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广信君达”)接受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广信君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以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广信君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广信君达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广信君达律师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8年8月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布公告。2018年9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布提示性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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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事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14日下午2点半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如期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刘双广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下午15:00至2018年
9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广信君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及其代理人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64,451,3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91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57,576,792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31.52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874,5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388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0,721,1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7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3,846,6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78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874,5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3887%。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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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广信君达律师查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
监事以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此外,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广信君达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
按照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
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古永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4,442,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8,44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12,7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93%;反对 8,443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将上述投票结果在会议现场予以公布,并同时公布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进行单独计票的情况。

     广信君达律师查阅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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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广信君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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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晓华                                            刘东栓




                                                                         赵广群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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