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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林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12-16  

						证券代码:300100           证券简称:双林股份         公告编号:2014-106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双林
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襄阳新火炬科技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04号)核准,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
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8,342,696.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1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2,999,995.52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6,503,995.52元。上述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12月12日
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610487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101983679059000239,截止2014年12月12日,专户余额为258,223,995.52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湖北新火炬科技有限公司100%
股权之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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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吴雪明、李尔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负责人。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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