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双林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18-03-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双林股份”)的委托,担任公
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已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8 年 3 月 2 日
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市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6 日公告了《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2332]号之反馈意见答
复》等相关文件,结合相关监管政策,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和效果与
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的规定问题进行了补充说明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

    一、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
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含
义相同。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的行为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
法律意见须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声明的
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双
林股份”)于 2018 年 3 月 6 日公告了《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2332]号之反馈意见答
复》等相关文件,结合相关监管政策,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
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的规定问题进行了补充说明,具体情况如
下:

一、双林股份自上市以来的募集资金情况

       (一)首发募集资金概况

    2010 年 7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2010]956 号文“关于核准宁
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
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50 万股,发行价格 20.91 元/股。公
司实际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5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91,385,000.00 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 19,66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471,725,000.00 元,已由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29 日汇入公司开
立 在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宁 波 分 行 、 账 号 为 76800188000395673 的 人 民 币 账 户
471,725,000.00 元,减除其他上市费用人民币 7,946,027.50 元,共计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463,778,972.50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0)第 24830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
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2014 年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概况

    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 1304 号”核准,公司拟
向襄阳新火炬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兴格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行 74,859,550 股
(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普通股以及非公开发行 38,342,696 股(每股面值 1 元)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人民币普通股。截至 2014 年 12 月 12 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3,202,246 股,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3,702,246.00 元。其中,襄阳新火
炬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兴格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合计持有湖北新火炬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65.00%的股权出资 74,859,550.00 元,增加股本 74,859,550.00 元;公
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8,342,696.00 元,发行价格 7.12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 272,999,995.52 元,扣除发行费用 16,496,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56,503,995.52 元 , 其 中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38,342,696.00 元 , 资 本 溢 价
218,161,299.52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4)第 610487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
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双林股份自上市以来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首发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中天运[2017]核字第 90196 号),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上市公
司累计已使用首发募集资金 44,071.95 万元,已使用首发募集资金占承诺投资总
额的比例为 95.03%。

     募投项目的具体使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序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投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号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资金额
     汽车座椅及摇窗核心        汽车座椅及摇窗核
1    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        心技术研发及产业     20,022.00     20,022.00     20,842.53
     目                        化项目
     汽车精密塑料模具技        汽车精密塑料模具
2                                                   12,781.00     12,781.00      9,287.44
     术改造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
                               柳州分公司大型汽
     柳州分公司大型汽车
3                              车内外饰件扩产项      4,374.90      4,374.90      4,410.72
     内外饰件扩产项目
                               目
                               重庆旺林大型汽车
     重庆旺林大型汽车内
4                              内外饰件技术改造      6,500.00      6,500.00      6,831.26
     外饰件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
5    归还银行贷款              归还银行贷款          2,700.00      2,700.00      2,700.00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合计                        46,377.90     46,377.90    44,071.95

       (二)募集配套资金项目(收购湖北新火炬)已使用完毕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收购新火炬)使用
25,650.40 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双林股份
已经支付完该次交易的全部现金对价。

三、双林股份自上市以来募集资金使用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一)首发募集资金项目的具体使用达产情况

       首发募集资金项目的具体使用及达产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已达到可使用      预计达产时间(根
序号                     项目名称                状态日期(或截止      据目前项目实际
                                                 日项目完工进度)        进度预计)

 1      汽车座椅及摇窗核心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2016 年 4 月            2016 年
 2      汽车精密塑料模具技术改造项目                         72.67%             2018 年
 3      柳州分公司大型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              2014 年 7 月            2014 年
 4      重庆旺林大型汽车内外饰件技术改造项目           2017 年 12 月            2018 年

       1、汽车座椅及摇窗核心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双林股份考虑到杭州湾新区地理位置优越,整车和零部件企业集聚,符合公
司靠近整车厂布局的发展策略,于 2011 年 1 月 27 日发布《双林股份关于变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并经双林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和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汽车座椅及摇窗核心技术研
发及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由双林股份母公司变更为双林股份全资子公司宁波杭
州湾新区双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宁海县临港开发区变更为宁波市杭
州湾新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汽车座椅及摇
窗核心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拟定工程建设期为 1 年,预计于第 3 年达产。达产
后预计年均新增销售收入 22,980 万元,新增利润总额 5,100.00 万元。该项目实
际于 2016 年 4 月实施完毕,达产时间为 2016 年。汽车座椅及摇窗核心技术研发
及产业化项目效益情况如下表所示: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项目名称           预计年销售    2016 年实现营                      实际平均占预
                                                         2017 年实现
                           收入           业收入                            计的比重

                                                         营业收入[注]

汽车座椅及摇窗核心技       22,980.00         18,535.57      21,055.55            86.14%
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注:上市公司汽车座椅及摇窗核心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2017 年实现的营业收入未经审计。

    由上表可知,汽车座椅及摇窗核心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达产后平均年收入
达到了原预计年销售收入的 86.14%,该项目年均收入未达到预期的主要原因包
括:(1)受到行业因素特别是微车分行业的影响,即 2011 年“汽车下乡”政策、
小排量乘用车购置税减征等刺激政策的消退带来的国产自主品牌乘用车及小排
量乘用车销量的下降,在此行业大背景下,宁波杭州湾新区双林汽车部件有限公
司被迫推迟原来的建设和生产计划;(2)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增加了吉利、众
泰等新客户,在产品结构上增加了汽车内外饰零部件产品,由于汽车内外饰系统
零部件产品毛利率偏低,从而影响了该项目的整体经济效益;(3)该项目产能
未能完全释放、主要客户产品价格年降幅度较大等。

    2、汽车精密塑料模具技术改造项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汽车精密塑料
模具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建设期为 2 年,预计于第 3 年达到生产纲领。为解决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空间狭窄、配套设施不全的问题,汽车精密塑料模具技
术改造项目实施地点由宁波双林模具有限公司原厂区变更为宁海科技园区梅桥
园区及原厂区周边新征工业用地,实施方式由技术改造变更为征地新建,实施内
容由模具、注塑中心变更为模具、注塑中心、员工生活区、总部行政中心。该项
目的变更计划已经由 2012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目
前已取得 12.65 亩新征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投入使用,但是由于实施地点的
变更,该项目基建进度相应延后。该项目在 2015 年度以设备购置为主,购入设
备安置于璜溪口原厂区并投入使用;为加快项目进度,2015 年 4 月 17 日经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汽车精密塑料模具
技术改造项目”部份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实施地点之一的“宁海科技园梅
桥园区”变更为“宁海科技园科园北路 236 号”,新址具备较为成熟的工厂设施。
该项目计划投资 12,781.00 万元,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该项目已经实际累计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投资 9,287.44 万元,占拟投资金额的 72.67%,由于原项目建设期延迟,相应的
达产时间也延迟至 2018 年。

    3、柳州分公司大型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

    根据双林股份 2010 年 9 月 16 日披露的《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
告》,柳州分公司大型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建设期 2 年,预计 2013 年达产,
达产后实现增量年销售收入约 2 亿元、年增量利润总额约 4,000 万元。经双林股
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目
因项目实施用地原因,将实施主体由柳州分公司变更为柳州科技,实际完工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7 月 31 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募集资金使用完
毕。该项目达产以来的实现效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实际平均
              预计年收    2014 年收                               2017 年收入
 项目名称                             2015 年收入   2016 年收入                 占预计的
                  入         入                                       [注]
                                                                                  比重
柳州分公司
大型汽车内
              20,000.00   10,768.71      9,007.44      9,210.28     12,780.51         52.21%
外饰件扩产
  项目
注:上市公司柳州分公司大型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 2017 年实现的营业收入未经审计。

    如上表所示,柳州分公司大型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达产后平均年收入达到
了原预计年收入的 52.21%。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在 2010 年募投项目设计阶段,
国内汽车行业正受益于汽车下乡、以旧换新等政策的利好,但是 2011 年以后上
述刺激政策逐步消退,严重影响了该募投项目投产后的销量。

    另外,上述项目达产后的预期效益,是双林股份于 2010 年上市之前根据当
时的经济环境和市场情况作出的,由于进行预测的时间距离效益实现的年度较为
久远,2014 年度-2017 年度的宏观环境和市场情况较预测时已发生较大变化,由
此导致实现的效益较预测效益存在一定的差异。

    4、重庆旺林大型汽车内外饰件技术改造项目

    根据双林股份 2010 年 9 月 16 日披露的《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
告》,该项目建设期为 2 年半,预计 2013 年达产,达产后实现增量年销售收入
约 1.40 亿元、增量年利润总额约为 3,000.00 万元。该项目的主要客户为重庆长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配套一级零部件供应商,由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已合作车型及项目的转移,受到客户的产业布局变动的影响,本项目的实施计
划被推迟。实际于 2017 年 12 月完工,预计达产年份为 2018 年。

    综上所述,汽车座椅及摇窗核心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柳州分公司大型汽
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已经达产以外,汽车精密塑料模具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庆旺林
大型汽车内外饰件技术改造项目截至目前均尚未达到达产期,因此效益情况暂时
未能得到释放。

    (二)募集配套资金项目(收购湖北新火炬)使用效果

    襄阳新火炬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湖北新火炬科技有限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
度和 2016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
低于人民币 9,000 万元、11,000 万元和 13,000 万元。

    湖北新火炬 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金额分别为 11,129.22 万元、16,728.54 万元和
20,055.37 万元。三年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47,913.13 万元,比三年累计业绩承诺 33,000.00 万元超出 14,913.13 万元,湖北
新火炬的三年业绩承诺已经全部完成。

四、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有效促进了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及盈利

能力提升

    上市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对公司整体业绩的提升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公司
上市后盈利能力保持增长势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总资产               651,407.56    552,383.43    406,609.54    364,211.79
          净资产               283,757.42    259,925.94    213,687.81    191,167.30
        营业收入               297,137.02    330,372.95    247,223.37    149,724.03
        营业利润                29,599.99     38,862.59     27,409.14     14,620.12
          净利润                24,911.48     35,435.93     24,604.52     13,471.73
 其中:(1)首发募投项目
                                 1,360.20        222.33       885.08         719.76
 (已投产)实现的净利润
(2)配套募集资金项目实现       11,423.51     20,055.37     16,728.54     11,129.22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净利润[注 2]
    上市公司净利润率                8.38%         10.73%            9.95%          9.00%
    续上表:
           项目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2011 年度    2010 年度   2009 年度
          总资产           184,328.83    149,410.57    135,886.44   77,588.79   63,151.04
          净资产           100,317.51     97,758.00     91,341.74   82,221.16   24,701.76
         营业收入          120,567.22    107,414.08     97,566.90   77,588.79   54,341.83
         营业利润            12,115.50    12,679.12     15,756.10   12,076.57    5,379.78
          净利润            10,257.72     11,166.79     14,223.83   10,789.69    5,387.63
其中:首发募投项目(已投
    产)实现的净利润                 -             -            -           -           -
 配套募集资金项目实现的
       净利润[注 2]                  -             -            -           -           -
    上市公司净利润率            8.51%         10.40%       14.58%     13.91%       9.91%
注:(1)上市公司 2017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配套募集资金项目实现的净利
润是指湖北新火炬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 1-9 月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金额,2017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于 2010 年 7 月上市,上市前 2009 年度的净利润为 5,387.63 万元,净利
润率为 9.91%,发行后 2011 年至 2016 年的年平均净利润为 17,135.74 万元,平
均净利润率为 11.01%,上市公司发行后年平均净利润高于发行前的利润规模,
且平均净利润率得到提升。

    汽车座椅及摇窗核心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增加了吉利、众泰
等新客户,虽然该项目实施后实现的经济效益略不及预期,但吉利、众泰均属于
主流主机厂,在国内整车市场上具有较大影响力,对上市公司的战略影响意义重
大。

    汽车精密塑料模具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模具产业逐渐演化为
支持性部门,为产品研发、质量改进、工艺改进对产品事业部提供支持,对公司
的模具产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持。

    柳州分公司大型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项目配套公司第一大客户为通用五
菱,通用五菱为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通用汽车公司、柳州五菱汽车有
限责任公司三方合资的大型企业,为公司后续的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014 年公司收购湖北新火炬,一方面,将公司产品结构延伸至汽车轮毂轴
承领域,填补该产品板块的空缺,提升冲压类产品的设计能力和技术层次,丰富
安全件类零部件的品种;另一方面,在客户资源方面,新火炬拥有稳定的优质客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户群体,包括 NAPA、AAP 及 O’Reilly 等全球知名零部件供应商以及一汽、
东风、广汽、北汽、长安、华晨、奇瑞、吉利、比亚迪、华泰、东南、长城等国
内主流自主整车厂,为公司其他产品业务的推广提供了一定合作机会。湖北新火
炬 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净利润金额分别为 11,129.22 万元、16,728.54 万元和 20,055.37 万元。近
三年均超额完成业绩承诺,对公司业绩贡献度较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上市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建成投产后扩充了公司原有产能,进一步扩大了公司
的生产经营规模,提升了公司授受客户订单的生产能力,从而提升了公司的整体
业绩。双林股份上市后发展情况良好,盈利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对公司整体业绩的提升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
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以下无正文)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的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李良琛




                                                     2018 年 3 月 16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