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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林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0-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10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宁波双林汽车部
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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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二)上午 9:15 在上海市
青浦区北盈路 202 号(公司四楼 4-8 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92,615,87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831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292,615,8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831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5,115,9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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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以全资子公司股权质押进行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92,615,87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15,9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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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资
产重组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9,239,49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65,9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邬建斌、王冶
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的议案》。

     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92,615,87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15,9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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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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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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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陈佳荣




                                                             2018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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