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宁波双林汽车部 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上午 9:15 在上海市 青浦区北盈路 202 号(公司四楼 4-8 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进行;通过互联网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0 日下 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83,864,94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952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3,847,9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948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3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618,2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6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847,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1,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847,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1,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847,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1,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847,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1,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283,847,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1,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847,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1,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847,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1,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将首发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847,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1,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86,1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43,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08%;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847,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1,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283,847,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1,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847,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1,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三)审议通过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 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86,1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43,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08%;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业绩补偿方案及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 份的议案》;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86,1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43,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08%;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股份后注 销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86,1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43,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08%;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847,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1,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一)至(十三)、议案(十五)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十四)、(十六)项议案为特殊决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均需要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 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述职报告,但不作为议案表决;以上议 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陈 霞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