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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林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宁波双林汽车部
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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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上午 9:15 在上海市
青浦区北盈路 202 号(公司四楼 4-8 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进行;通过互联网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0 日下
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83,864,94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952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3,847,9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948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3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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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618,2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6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847,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1,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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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847,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1,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847,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1,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847,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1,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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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83,847,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1,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847,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1,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847,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1,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将首发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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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847,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1,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86,1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43,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08%;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847,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1,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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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83,847,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1,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847,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1,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三)审议通过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
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86,1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43,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08%;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业绩补偿方案及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
份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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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86,1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43,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08%;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股份后注
销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86,1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43,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08%;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847,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01,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7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一)至(十三)、议案(十五)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十四)、(十六)项议案为特殊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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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均需要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
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述职报告,但不作为议案表决;以上议
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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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陈   霞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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