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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芯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3月)2019-03-26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强化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需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该主任委员需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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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出具专项意

见,作为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时提交的文件之一。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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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

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

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修订稿)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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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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