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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乾照光电: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26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HAIWEN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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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杨子江律师及钱珍律
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
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
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                                     深圳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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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5 月 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7 年 5 月 9 日刊载了《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由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方式的“投票简称”表述需要更正,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刊载了《厦门
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有权出席本次会
议的人员和其他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厦门火炬高新区(翔
安)产业区翔天路 259-269 号)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5 日至 2017
年 5 月 26 日,其中,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17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5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2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
所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2,588,32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27.3348%。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191,564,0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7.1894%;通过网络投
票参会的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2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0.1454%。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下述表决结果为现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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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

    1. 审议《关于推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1,575,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42%;反对 1,01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6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25%;反对 1,012,7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8675%;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关于聘任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1,575,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42%;反对 1,01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6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25%;反对 1,012,7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8675%;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关于对外投资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股东正德远盛产业创新结构化私募基金、正德鑫盛一号投资私募基金及
其一致行动人和聚鑫盛一号基金为关联股东,合计持股 110,000,000 股,已回避
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81,575,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38%;反对 1,01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6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25%;反对 1,012,7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8675%;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就上述议案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统计在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代表及本所律师作为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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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
                                                                     张继平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杨子江



                                                           ________________
                                                                       钱珍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