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照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7-17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17 年 7 月 16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有关事
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蓝绿光业务扩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项目建设计划经过了前期论证,项目的建设具备良好的产业链
配套环境,具有充足的技术和人才储备及客户基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对《关于公司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设立投资基金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未
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不会对公司现有的
主营业务范围和业务结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投资的决策经过合理分析论
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对《关于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共享不超过 5 亿元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与所有合作银行开
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业务期限
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
四、对《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事项及相应担保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有绝对的控制权,其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
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经审核,我们同意
该次融资租赁事项的实施及相应担保,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有绝对的控制权,其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
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事项是为
了满足全资子公司运营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
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扬州乾照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 30,000 万元提供担保,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江曙晖 陈诺夫 刘晓军
2017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