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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刚路机: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4-17  

						                                 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 605 邮编 710068
                                 Room 605,A Tower,Chang’an Metropolis Center,No.88 Nang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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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于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接受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国浩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 2014 年 3 月 2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14 年 3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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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14 年 3 月 23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5. 公司 2014 年 3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西安
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6. 公司 2014 年 3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西安
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
“《会议公告》”);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14 年 3 月 2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 2014 年 3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在西安市高新区毕原三路 1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就《会议公告》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了表决权。

    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经本所经办律师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单位证明、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自然人股东身份证
明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情况如下: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32,156,2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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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形式审议并表决了《会议公告》中
列明的议案,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和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聘任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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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      静、王     楠




                                          负责人:刘风云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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