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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刚路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4-07-16  

						       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的有关规定,作为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出售公司资产事项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此次交由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湖科技产业管理
办公室(以下简称“莲湖产业管理办公室”)无偿并无条件全权负责代卖公司拥
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4号搬迁房屋原地补偿的与搬迁房屋同等面积
的回迁房屋,有利于公司资金回笼,合理使用公司资产使其产生更好的效益。
    公司此次出售该部分资产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亦未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
    综述,我们同意公司出售该部分资产。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刘海军先生及李宏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我们同意聘任刘海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李宏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王伟雄 、郝培文、陈希敏




                                                  20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