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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刚路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14-10-20  

						                                                           




                      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条款                         修订方式                       修改后条款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
个月内举行。                                                      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召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
                                                        修订
                                                                  形式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修订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董事人数不足三分之二比例时;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式请求时;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章程》规定
地点。                                                         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修订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证券交易所备案。
                                                       修订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修订
                                                              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修订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及理由。                                                      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第三十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修订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修订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          披露。
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修订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订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修订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载入会议记录。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程序性问题进行表决时可以举手的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程序性问题进行表决时可以举手
方式进行,就实体性问题表决时应当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的方式进行,就实体性问题表决时应当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修订
决。                                                          表决。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修订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的详细内容。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结束之后次日就任。   修订   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结束之后即日就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