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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刚路机: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0-17  

						证券代码:300103             证券简称:达刚路机           公告编号:2018-105



                 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达刚路机:关于召开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18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的日期、时间:2018年10月15日~10月16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6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下午15:00至2018年10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西安市高新区毕原三路10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建西女士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1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8、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94,20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90,49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9.98%;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共22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70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2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757,6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
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聘期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194,20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3,757,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补选李太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止。
    表决结果:同意194,20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3,757,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2
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20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3,757,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刘瑞泉律师和王树军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