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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刚路机:《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8-27  

						                                       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的要求及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和注册地址变更的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名称   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西安达刚公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公司;公司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010131735085973C。

  第三条    公司已向境内投资者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普通股 1635 万股 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可【2010】958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1635 万股,于 2010 年 8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名称: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Xi'an Dagang Road Machinery CO.,LTD.    公司英文全称:DAGANG HOLDING(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三路60号        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毕原三路10号

             邮政编码:710065                                      邮政编码:710119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科技创新、环保节能为主导,成为中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科研创新、环保节能为主导,成为中
             国和世界筑路机械、养护机械的最佳设备供应商。          国和世界高端筑养路机械设备、道路设施全过程绩效托管服
                                                                   务、工程总包及资源综合回收利用领域的领军企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
             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所在城市或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所在城市或
             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会 解 除 其 职 务 。 董 事 任 期 3 年 , 任 期 届 满 可 连 选 连
             务。…………                                              任。…………

第一百零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
             作;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及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条        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可以用传真、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六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三条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等事宜………                                          事宜………

第一百四十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四条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七十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及/或《上海证券报》及/或《证券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及/或《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条        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露信息的媒体。                                        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二条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及/或《上海证券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及/或《证券时报》
             报》及/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四条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及/或《上海证券报》及/或《证券时报》 在《中国证券报》及/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六条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及/或《上海证券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及/或《证券时报》
             报》及/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二条      在《中国证券报》及/或《上海证券报》及/或《证券时报》 在《中国证券报》及/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由于上述调整,公司其他制度中涉及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注册地址的地方作相应变更。同时,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公司章
程》中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岗位名称,均已变更为“总裁、副总裁”,其他制度中涉及到的部分作相应变更。




                                                                                        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