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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源技术: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6  

						股票代码:300105    股票简称:龙源技术   编号:临 2017-071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
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下午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1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11月15日下午15:00至2017年11月16日下午15:00。
    5、会议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云山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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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超雄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31,139,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03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31,138,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03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5,588,2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3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588,1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3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0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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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拟投资设立公司的关联交易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88,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88,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雄亚(维尔京)有限
公司作为关联方回避了表决。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获得通过。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在石嘴山银行办理结构性
存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88,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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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999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88,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雄亚(维尔京)有限
公司作为关联方回避了表决。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获得通过。
   3、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13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88,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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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张京娜、陈婉君律师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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