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6
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龙源电
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
加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所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审验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上述通知列明了召开会议的
基本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重大会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5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 15:00。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14:00,会议地
点为: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云山路 2 号烟台龙源电力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本部会议室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及股东参加会议的方式
符合会议通知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系截止股权登记日
为 2017 年 11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经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231,138,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037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
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计 2 名,所持(或代
理)股份总数 15,588,1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374%。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 名,所持(或代理)股份总数 1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本次会议没有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发生重复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
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名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本所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下表决结果: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投资设立公司的关联交易议案》,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如下:
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作为
关联方进行了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88,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88,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在石嘴山银行办
理结构性存款的关联交易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如下:
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作为
关联方进行了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88,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88,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31,138,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88,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承办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京娜
律师:
陈婉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