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8-30
股票代码:300105 股票简称:龙源技术 编号:临 2018-081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
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下午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8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8月29日15:00至2018年8月30日15:00。
5、会议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云山路2
1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超雄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15,742,7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03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5,550,7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92,00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037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92,00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92,00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037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2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计
投票制)
(1)选举杨志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15,560,720股;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同意股份数10,000股。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获得通过。
(2)选举杨伟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15,560,720股;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同意股份数10,000股。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550,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10%;反对17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834%;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
3
对17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979%;
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021%。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550,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10%;反对17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834%;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
对17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979%;
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021%。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获得通过。
4、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550,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
99.9110%;反对19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8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
对19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张京娜、陈婉君律师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5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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