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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源技术: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27  

						            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龙源电

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

加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所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审验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

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上述通知列明了召开会

议的基本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参

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重大会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26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27 日 15:00。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4:00;会议地

点为: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云山路 2 号烟台龙源电力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本部会议室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及股东参加会议的方式

符合会议通知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系截止股权登记日

为 2018 年 12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215,550,7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0000%。其中,出席本次会

议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计 0 人,所持(或

代理)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所持(或代理)股份总数 25,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5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本次会议没有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发生重复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

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名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本所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下表决结果: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215,576,32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5,6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总表决情况:

    215,576,32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5,6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承办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

                                              张京娜   律师



                                              陈婉君   律师



                                         2018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