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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源技术: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14  

						股票代码:300105    股票简称:龙源技术   编号:临 2019-081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
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下午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年11月13日15:00至2019年11月14日15:00。
    5、会议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云山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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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怀亮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15,675,7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02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5,550,7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5,00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024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5,00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5,00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024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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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1.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550,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20%;反对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
对1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获得通过。
   议案2.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550,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20%;反对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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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
对1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获得通过。
   议案3.关于注销所属兰州分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550,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20%;反对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
对1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的苏胜律师、彭亚峰律师见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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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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