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牧业: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05
证券代码:300106 证券简称:西部牧业 公告编号:临2017—066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2 月 5 日 10: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2 月 4 日—12 月 5 日,其中: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4 日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北三东路 29-2 号,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义民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1,412,67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2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2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00,9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7%。出
席本次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代表)股份 2,034,504 股。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出售新疆西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81%股权并增加
其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245,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2%;反对 167,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
意 1,867,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79%;反对
167,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
2、审议《关于新疆西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计提资产减值》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91,220,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9%;反对192,0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该项议案获得本次股
东会审议通过。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842,4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6%;反对192,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指派付立新、孙继乾两位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大会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
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根据股东签名及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90,411,685 股,占贵公
司股份总数的 42.78%;经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参加
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现场
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贵公司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查验,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2 人,持有贵公司股
份 1,000,99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47%。
据此,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91,412,675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列出的二项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
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出售新疆西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81%股权
并增加其注册资本》;
2、审议并通过《关于新疆西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计提资产减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以记名方式进行,网
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述投
票结束后,贵公司就表决情况当场清点、统计并公布了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会议主持人、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
董事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