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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牧业: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05  

						 证券代码:300106           证券简称:西部牧业       公告编号:临2017—066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2 月 5 日 10: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2 月 4 日—12 月 5 日,其中: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4 日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北三东路 29-2 号,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义民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1,412,67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2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2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00,9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7%。出

席本次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代表)股份 2,034,504 股。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出售新疆西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81%股权并增加

其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245,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2%;反对 167,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

意 1,867,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79%;反对

167,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

    2、审议《关于新疆西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计提资产减值》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91,220,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9%;反对192,0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该项议案获得本次股

东会审议通过。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842,4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6%;反对192,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指派付立新、孙继乾两位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大会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

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根据股东签名及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90,411,685 股,占贵公

司股份总数的 42.78%;经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参加

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现场

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贵公司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查验,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2 人,持有贵公司股

份 1,000,99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47%。

    据此,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91,412,675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列出的二项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

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出售新疆西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81%股权

并增加其注册资本》;

    2、审议并通过《关于新疆西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计提资产减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以记名方式进行,网
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述投

票结束后,贵公司就表决情况当场清点、统计并公布了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会议主持人、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

董事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