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牧业: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2-23
证券代码:300106 证券简称:西部牧业 公告编号:临2018—015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2 月 23 日 10: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2 月 22 日—2 月 23 日,其中: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2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22 日 15:00 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北三东路 29-2 号,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孙振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0,589,71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8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8,0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
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代表)股份 991,083 股。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411,6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0%;反对 178,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本议案审议通过。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
意 813,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04%;反对 178,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6%;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411,6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0%;反对 178,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项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该项议
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
意 813,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04%;反对 178,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6%;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
事务所指派朱明、付立新两位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大会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8 年 2 月 5 日
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新疆西部牧
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第四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和《新疆西
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
东。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说
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
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
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2 月 23 日上午 10:30 在公告通知的会议地点
召开,网络投票由贵公司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提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18 年 2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22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下午 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
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根据股东签名及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90,411,685 股,占贵公
司股份总数的 42.78%;经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参加
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现场
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贵公司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查验,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人,持有贵公司股份
178,025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
据此,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90,589,710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列出的两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90,411,685 股,反对 178,025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本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813,058 股,反对 178,025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4%。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90,411,685 股,反对 178,025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本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813,058 股,反对 178,025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4%。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以记名方式进行,网
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述投
票结束后,贵公司就表决情况当场清点、统计并公布了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会议主持人、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
董事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