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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1-28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河北建新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首次授予部分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
为: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向陈学为、朱秀全、高辉3名激励对象授予93万股限
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
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陈学为、朱秀全、高辉3名激励对象限购期已满,均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
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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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监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监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监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17年11月27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
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同意向陈学为、朱秀全、高辉3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93万股。




独立董事签字:




     张鼎映                      马宁宁                      赵丽红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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