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06-13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河北建
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
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
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程序合法、
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宋国民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鼎映 马宁宁 赵丽红
2018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