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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3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暂缓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 2017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暂缓授予的 3 名激励对象个人考
核结果均为优秀,根据《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
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
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陈学为、朱秀全、高辉 3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的 46.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的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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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宁宁               张鼎映                赵丽红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