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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7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
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48,742,622 股为基数,

每 10 股派发现金 2.996653 元人民币(含税)。根据《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应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已到行权期尚未行权及未到行权期的授予期权行权

价格由 7.00 元/股调整为 6.70 元/股,此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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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宁宁               张鼎映              赵丽红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