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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药控股: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更新后)2017-11-14  

						证券代码:300108        证券简称:吉药控股       公告编号:2017-116



                   吉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更新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

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三次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

定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公司 A 股普通股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3、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中,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3 人,

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4、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000
                                  1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36,014,674 股的

4.72%。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为每股 4.06 元。若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

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

做相应的调整。

    6、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

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0%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7、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考核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若要解除限售,公司业绩需满足

以下指标: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次解除限售     2017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40%
第二次解除限售     2018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4亿元       30%
第三次解除限售     2019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8亿元       30%


                                   2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均是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成本前的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

组织实施。

 考评结果       A           B           C           D           E
 标准系数       1           1           1          0.8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

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未能解除

限售的当期拟解除限售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和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通化双龙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及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

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确

定的范围和标准,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并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公司完成对激励

对象名单的内部公示后出具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
    2、2017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予以公告。

公司获准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

事宜。

    3、2017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上

述议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时监事会就有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

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上市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4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公司及拟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次

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之

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计划的安排一致。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股票种类: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授予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三)授予日:2017 年 11 月 13 日

    (四)授予价格:4.06 元/股

    (五)授予对象及数量: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

33 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3,000 万股,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数量        占授予权益总   占公司当前股
 姓名            职务
                               (万股)          数的比例       本总额比例
王德恒       董事、副总经理              400         13.33%         0.63%
 刘龙           副总经理                 200          6.67%         0.31%
           董事、副总经理、
 张亮                                    150          5.00%         0.24%
               董事会秘书
由克利          副总经理                 150          5.00%         0.24%
辛大成          副总经理                 100          3.33%         0.16%
         核心骨干人员(原任
 陈强                                    100          3.33%         0.16%
           职副总经理)
         核心骨干人员(原任
高焕武                                   100          3.33%         0.16%
           职副总经理)
         核心骨干人员(原任
魏和江                                   100          3.33%         0.16%
           职财务总监)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1,700         56.67%         2.67%
       (共计25人)
           合计                        3,000        100.00%         4.72%

    注:
    1、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所差异,是由于四舍
五入所致。
    2、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披露时,激励对象陈强、高焕武、魏和江为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7 年 10 月 1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陈强、高焕武、魏和江


                                   6
不再担任原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选举刘龙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激励对象陈
强、高焕武、魏和江仍任职于上市公司,为上市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刘龙原为上
市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系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之一,上述三人的职务变
化未对其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权益产生影响,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亦与激
励计划原有安排一致。

      (六)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安排: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限售期分别为自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

      (七)筹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所筹集

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公司权益分派对本计划授予相关参数的调整:本次授予不

涉及公司权益分派对激励计划授予相关参数进行的调整情况。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本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将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一

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在 2017 年-2020 年将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和授

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期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

      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为 3,236 万元,2017

年-2020 年各年度费用摊销情况具体如下:

授予的限制   需摊销的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性股票数量   总费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万元)
     3,000    3,236       406           2,696       108         26


                                   7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会计成本应以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作为授予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授予对象中包含公司董事王德恒、张亮,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由克利、陈强、辛大成、刘龙以及原高级管理人员高焕武、魏和江,

上述 8 人在本次授予日前 6 个月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中授予

日、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17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相

符。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并同意向 33 名激励对象

授予 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独立董事意见

                                 8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

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董事会确定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

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激励对象本

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

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

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五)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并同意向 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0 万股限制性

股票。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9
授予对象、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授权和批准;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独立财务顾问,

其认为:

    (一)截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上市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进行授予

的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二)上市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与上市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差异。

    十一、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独立意见

    (四)监事会关于 2017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

事项的意见

    (五)《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吉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10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六)《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吉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