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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药控股: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9-11-28  

						证券代码:300108                证券简称:吉药控股          公告号:2019-132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证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所受处罚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不属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吉调查字2019043号)通知书的内容为“因
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
定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8)。

    2019年11月2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
公告如下:
    当事人: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药控股),住所:吉林省梅河
口市。
    孙军,男,1965年8月出生,时任吉药控股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吉林省长春
市二道区。

                                      1
    张亮,男,1977年9月出生,时任吉药控股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张忠伟,男,1978年3月出生,时任吉药控股财务总监,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
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吉
药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
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吉药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7月24日,吉药控股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下称《公告》),披露“经公司与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好协作,待该办法
具体实施细则出台条件成熟后,再继续推进谋划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筹划发行股份

等方式购买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事宜”。上述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相关表述在吉药控股与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意向协议之解除协
议》中不存在。
    《公告》披露后,2019年7月25日吉药控股股票开盘后,连续2日涨停,股价从5.40
元涨至6.53元,涨幅20.93%,而2019年7月25日、7月26日两天,创业板指数分别上涨
0.8%、下跌0.27%。《公告》引发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声明及交易所问询,2019
年7月26日收市后,吉药控股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的
更正公告》,披露“鉴于目前重组方案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面临较大不确定因素,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意向协议》,公司与修正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不再筹划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吉药控股2019年7月24日《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与事实不符,存在误导性陈述。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协议、微信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吉药控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对吉药控股的违法行为,吉药控股董事长、总经理孙军,董事、董事会秘书、副

总经理张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总监张忠伟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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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吉药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孙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张亮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张忠伟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财 政 汇 缴 专 户)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行 北 京 分 行 营 业 部 ,账 号 :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
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不断提高规范

运作意识和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
准。




     特此公告。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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