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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开源: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管理办法》”)以及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从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
                                                                     法律意见书


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

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5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证网(http://www.cs.com.cn)、

中 国 资 本 证 券 网 ( http://www.ccstock.cn )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了《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2018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该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会议召集人、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现场会议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有

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

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

年5月17日13:30时,地点在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文化路(东段)1888号公司三楼

会议室召开。

    经核查,公司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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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36,445,9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723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

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41,3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9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

验证其股东资格。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9

人,代表股份36,487,2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7422%。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公

司邀请的其他嘉宾。




    经核查,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出的全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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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

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申请2019年度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8、《关于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由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由2名

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检票和计票,统计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表决结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

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且单独统计了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

结果。根据公司宣布的表决结果,《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2018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中所列议案均获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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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关于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
                                                          韦忠


                                            经办律师:
                                                          吴谦




                                                     2019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