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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仁药业:《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2019-04-20  

						    证券代码:300110      证券简称:华仁药业      公告编号:2019-025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将《公司章程》中收购公司股份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条款号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
             的其他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第二十三条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司职工;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本公司
                                             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易方式;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第二十四条   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方式。                          (三) 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第二十五条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工。                            (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