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讯自控: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8-1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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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7]第 141 号
致: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万讯自控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三号路
公司六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 2017 年 8 月 11 日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8 月 10 日--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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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8 月 10 日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贵
公司股份 96,696,03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6.8464%。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31,000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1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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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各子议
案需要逐项审议)
1.1 激励计划的目的
1.2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3 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股票数量和分配情况
1.4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日、禁售期
1.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6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7 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8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9 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10 公司/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11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12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1.13 回购注销的原则
2、《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
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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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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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7]第 141 号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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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