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讯自控: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0-2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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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7]第 180 号
致: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万讯自控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三号路
公司六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 2017 年 10 月 20 日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19 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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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0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2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19 日 15:00 至 2017
年 10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贵
公司股份 106,070,293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0.4185%。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200 股,占贵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3 人,
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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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缴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070,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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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7]第 180 号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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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炯 沈险峰
陈旭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