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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讯自控: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12/F,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Shenzhen,P.R. China 电话:
                          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7]第 197 号

致: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万讯自控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三号路
公司六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 2017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6 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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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1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
贵公司股份 119,602,43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4.9364%。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49,200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8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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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
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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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7]第 197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沈险峰




                                                          陈   旭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