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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讯自控: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1-1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Shenzhen,P.R. China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9]第 259 号

致: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万讯自控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三号路

公司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 2019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4 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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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1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14 日 15:00—2019 年 11 月 15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
贵公司股份 97,639,927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4.1143%。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8,001 股,占
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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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3、《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
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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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沈险峰




                                                        廖金环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