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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网科技:兴证资管鑫众-顺网科技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17-07-26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协议编号:鑫众-顺网科技 1 号




兴证资管鑫众-顺网科技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管理合同




                    委托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兴业信托顺网科技 1 号

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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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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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前言........................................................................................................................................... 4
二、释义........................................................................................................................................... 4
三、声明与承诺............................................................................................................................... 5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6
五、委托财产................................................................................................................................. 10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14
七、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 ..................................................................................................... 15
八、资金划拨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5
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17
十、越权交易处理......................................................................................................................... 19
十一、委托财产的估值 ................................................................................................................. 20
十二、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 ......................................................................................................... 23
十三、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 23
十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 24
十五、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 26
十六、信息披露义务..................................................................................................................... 26
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 27
十八、保密..................................................................................................................................... 28
十九、违约责任............................................................................................................................. 28
二十、争议的处理......................................................................................................................... 29
二十一、其他事项......................................................................................................................... 29
附件一授权书 ................................................................................................................................ 31
附件二(样本):兴证资管鑫众-顺网科技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划款指令 ......................... 32
附件三: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样本)..................................................................................... 34
附件四:证券交易参数表(样本)............................................................................................. 35
附件五:定向资产管理托管资产相关银行账户 ......................................................................... 37
附件六-1:定向资产管理管理人联系人员名单 ......................................................................... 38
附件六-2:定向资产管理托管人联系人员名单 ......................................................................... 39
附件七定向资产管理托管人业务用章样本................................................................................. 40
附件八征询函(样本)................................................................................................................. 41
附件九《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 42
附件十《证券资产到账通知及委托资产证券清单》(样本) ................................................... 43
附件十一:风险揭示书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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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


    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93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
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
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2]206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
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 1-4 号》(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资产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资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
理人”)、资产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
合同。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及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委托人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但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财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
人保证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人委托财产的安全,
但不保证委托人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兴业信托顺网科技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2、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4、本合同: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兴证资管鑫众-顺网科技 1 号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5、委托财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作为
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6、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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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8、T+1 日:T 日后(不包括 T 日)的第 1 个工作日。
    9、投资总收益:委托管理期限内委托资产投资运作获得的各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10、管理人业绩报酬:管理人向委托资产投资总收益所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11、专用证券账户:根据《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管理人以“兴业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兴业信托顺网科技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作为账户名称为委托财
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
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等。
    12、证券资金账户:管理人为委托人在管理人处开立,用于委托财产证券交易的资金台
账。管理人不能发起对该账户的资金划入、划出、取现操作。
    13、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账户:即本委托财产的托管专户,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
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4、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初始委托资产:是指管理运作起始日开始时委托资产的总额,包括现金期初余额和
证券期初余额。
    16、管理费:是指依据本合同之约定,因管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委托资产管理服务,而
由委托人向管理人所支付的费用。
    17、托管费:是指依据本合同之约定,因托管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委托资产托管服务,而
由委托人向托管人所支付的费用。




                                    三、声明与承诺


    (一)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1、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2、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
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托管
人;
    3、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本委托事项已经取得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内
部授权和批准,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4、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和
合同的讲解,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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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清楚认识委托投资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5、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
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管理人的保证。
   (二)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的资格;
    2、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
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3、管理人声明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
委托人阅读风险揭示书,并已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委托人
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4、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5、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三)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1、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2、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财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
    3、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该数据、报告是依据从
管理人、委托人或第三方处获得的数据而编制的,则托管人保证编制过程的完整、真实、合
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
   名称: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兴业信托顺网科技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
    公司营业执照号码:91350000746388419C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注册资本:50 亿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委托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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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取得委托财产的收益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红股、配股、股息等;
    (2)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财产的资产配置、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
相关信息;监督委托财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
    (3)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委托财产管理相关业务报告、从托
管人处获取委托财产托管相关业务报告;
    (4)享有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书面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管理人、托管人;
    (2)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财产;
    (3)协助管理人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并不得将专用证
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4)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
额支付管理费和托管费,并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5)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
力等基本情况,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6)履行专用证券账户内证券资产所产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
    (7)自行承担委托资产的投资风险,自行处理由于本委托资产而产生的与相关方的纠纷;
    (8)授权管理人、托管人通过中登网络服务系统查询委托人专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
户的证券持有情况;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
   名称: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现场指挥部办公大楼一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9 楼
   邮政编码:200135
   法定代表人:刘志辉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业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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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1、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管理费等费用以及扣收相关税费;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
通知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4)经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经委托人授权,通过中登网络服务系统查询委托人专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的
证券持有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委托财产;
    (4)按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专用证券账户;
    (5)应当为每个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相关
规则进行会计核算,与托管人定期对账;
    (6)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财产
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7)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
告知委托人;
    (8)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财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9)妥善保管与委托财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资料;
   (10)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委托财产与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委托人的委托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11)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
   (12)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
    (13)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并向当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4)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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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保存委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
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
动;
    (17)管理人的资产管理操作应当在专用证券账户中进行,管理人不得将委托资产挪作
他用,并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18)如在本计划运作期内,资产委托人申请提取委托财产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合同
第五条(六)项的相关约定及时变现可变现资产,以满足委托人委托财产提取申请,但因拟
变现资产因停牌等原因无法变现的除外;
    (1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办公地址:广州市大沙头路 29 号工银大厦
    邮政编码:510000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李欢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保管委托资产;
    (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管理人违反本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
权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
    (4)经委托人授权,通过中登网络服务系统查询委托人专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的
证券持有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
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4)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划款指令、清算指令,办理资金往来;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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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妥善保管与委托财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合同等资料;
    (6)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合同约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对管理
人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7)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财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8)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
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
    (9)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委托财产


    (一) 委托财产基本情况
    委托财产的主要来源为委托人管理的兴业信托顺网科技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成立后募集的资金。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银行理财计划
代理人出资认购,一般级份额由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出资认购,
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与一般级份额的杠杆比例为 1:1。
    1、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
    2、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员工的合法薪酬、其他合法来源资金等。
    3、兴业信托顺网科技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全部资产委托兴证资管进行受
托管理。本定向计划的主要投资范围为顺网科技(300113.SZ)股票。
    (二) 委托财产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管理期限
    1、委托人应自托管专户开立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委托现金资产全额划入托管专户,资
金到账后,管理人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托管人确认的当日为
委托资产起始运作日。
    2、自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代理委托人,按照相关规定向中
登申请将委托证券资产划转至专用证券账户,并将证券划转申请表抄送委托人、托管人。管
理人收到中登的划转确认书后,应加盖公章传真至委托人、托管人。
    证券资产的价值应当以资产到账当日的公允价值确认。
    3、委托管理期限为定期:3 年,具体期限为本委托资产运作起始之日起 3 年。
    4、委托资产期初余额以实际交付的委托资产为准。
    (三) 委托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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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委托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
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管理人、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
财产。
    3、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委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委托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财
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委
托人。
    5、管理人在签署投资协议时,应以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资产的银行托管账户作为该等投资
协议中的唯一指定收款账户,并负责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催收,托管人按照投资管理人的到款
通知核实资金到账情况。
    6、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直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专用证券账户情况,委托人应给予
必要的配合,查询费用从委托资产中列支;
       (四)委托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财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财产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委托人名义
开立的同一账户。特殊情况导致移交、追加与提取的账户不一致时,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
    本合同各方需在本合同签署后 10 日内开立相关的账户,以满足委托资产的运作需求。
    1、专用证券账户
    (1)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应账户,委托人
提供必要协助。
    (2)专用证券账户仅供本合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
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委托财产管理期限内,管理人、委托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
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4)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管理人代理委托人向中登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
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
    (5)专用证券账户开立后一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账户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委托人、托管
人。
    (6)本专用证券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证券账户卡原件的保管由托管人负责。


                                            11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2、证券资金账户
    管理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人提供必要协助。
    3、银行托管专户
    本计划的托管银行预留印鉴,至少要加盖一枚托管人银行印鉴,并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委托人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托管专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委托资产
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
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专户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按托管人公布的银行同业利率为
准。账号户名以托管人实际开立为准。该账户在委托财产的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法律法规
及监管部门要求的除外。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委托人、管理人不得购买该账户项下支票、
贷记凭证、电汇凭证、业务委托书、商业承兑汇票等可以对外支付的各类凭证,不得要求托
管人开通该账户通兑功能,亦不得开通该账户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付款功能或其他对外支付
功能。该账户不得透支、不得提现。因业务需要,管理人可申请开立本合同项下托管账户的
网上银行查询功能。
    4、托管专户、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一经开立,即应按“第三方存管”模式建立
对应关系,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须更改,应由委托人发起,经过管理人、
托管人书面确认后,重新建立“第三方存管”对应关系。
    5、银行间市场账户开立
    本委托资产需要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以管理人备案户名为准开立债券账户。备
案工作由管理人办理,托管人协助办理。开户工作由托管人办理,管理人协助办理。管理人
负责委托资产在银行间市场的债券交易,托管人负责银行间债券交割与资金划拨。
    6、专用基金账户
    本委托资产申购基金时,管理人开设专用基金账户进行委托资产的基金类投资。管理人
为本委托资产开立专用基金账户时,应指定托管账户为申赎基金等交易资金收付的指定账户,
除非托管账户发生变更并事先经委托人和托管人书面同意,管理人不得变更基金类投资交易
资金收付指定账户。管理人需及时将基金账户信息(账号、查询密码等)以函件形式提交给
托管人。
    7、定期账户应由托管人保管,预留托管人印鉴,托管人保管定期存单,定期存单当面移
交,到期后资金必须划回托管账户。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
于背书转让。
    8、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立,并按
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资产托管人对存放于资金账户的现金资产以及其他由资产托管人实际
控制的财产进行保管。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基金公司、结算机构、票据保管
机构、他行定期存款等非资产托管人保管的财产,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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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五)委托财产的移交
    1、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移交初始委托
财产,管理人及时通知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托管专户资金到账情况。托管人查询托管专户收
到初始委托资金,管理人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托管人确认签
收的当日为委托资产起始运作日。
    2、委托财产的追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财产。追加委托财产
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追加部分的委托财
产履行管理、托管职责。
    委托人应将追加委托资产及时、足额划拨至托管人为本委托资产开立的银行托管专户,
托管人于银行托管专户收到追加委托资产的当日以书面回执形式传真至管理人。管理人将不
承担由于委托人通知不及时而使其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策略所可能造成的投资机会丧失或未能
取得投资收益最大化的潜在损失。
    (六)委托财产的提取
    1、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委托人需要提取委托财产,委托人需提前通知管理人并抄送
托管人。委托人应当在提取日上午 12 点前,将提取金额、提取时间等事项书面通知(格式见
附件三)管理人。委托人在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发送当日上午 12:00 以后发送通知的,管理
人有权次日进行操作。委托人应为管理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以保证托管账户和专用资金
账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提取金额。若管理人在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发送当日 12:00 前收到委
托资产提取通知书且账户现金不足以满足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要求的,则管理人于当日下午
及时变现可变现资产。对于已变现资产,应于提取日期当日将资金划至相应的《追加/提取委
托资产通知书》中通知的委托人账户。委托人要求管理人发送财产划拨指令,通知托管人将
相应财产从相关账户划拨至委托人账户,托管人应于划拨财产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其他
两方。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委托人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
    2、委托人和管理人应做好委托资产的变现工作(若需),若因市场原因造成委托资产中
的证券资产不能及时变现而造成委托人不能提取委托资产的情况,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因委托人提前提取委托资产而产生的任何投资损失。
    (七)委托期限届满时资产清算和返还的期限、方式
    委托管理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托管人应于届满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出具《资
产管理清算报告》,委托人签字认可后,托管人在委托人签字确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根据管
理人的指令将本合同第十四条所述相关费用、业绩报酬费划入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根据
《资产管理清算报告》将资金账户内扣除本合同第十四条所述相关费用和业绩报酬费后的资
金划入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委托资产在委托资产清算日至委托资产移交前,托管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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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在该托管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财产。托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委托资产,发生的托
管费用由被托管的委托资产承担。该托管期间的托管费收取届时由托管人与委托人另行协商
确定。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委托资产无法转移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因托管人和管理人原因致委托资产无法变现、返还的,托管人和管理人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委托财产均应以现金形式移交,如由于证券停牌等其他原因导致委托财产无法变现的,
管理人应当在相关变现限制条件解除后及时进行变现并向委托人分配。
    (八)本定向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
行)》,经由管理人审慎评估,本定向计划的产品风险等级为 R5 ,仅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 C5
的投资者。委托人承诺并确认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符合本定向计划的要求,自愿承担参与本定
向计划投资所产生的全部风险。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委托人谋求稳定的投
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委托资产投资范围为: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顺网科技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方式获得的股票,股票代码:300113)等;投资顺网科技股票的投资比例为投
资总值的 0-100%且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含高管限售股)的 5%,该上市公司流通
股本不低于 2000 万股,其他投资标的的投资比例为总资产的 0-100%。
    管理人增加投资范围,应与委托人及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相关变更经资产托管人同意后进行调整,并应为投资监督业务系
统开发和流程调整留出充足的时间。
     (三)投资限制
    本合同委托资产的投资禁止行为包括:
    1、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2、不得擅自转让因委托财产投资而产生的受益权;
    3、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4、不得投资于 ST、*ST、SST、*ST 股票;
    5、不得将定向计划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标的进行质押融资。
    6、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4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四)投资策略的变更
    1、管理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勉励尽责地进行投资运作,且应在本计划到期前逐步变现财产,
以防范计划到期时的流动性风险;
    2、经委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策略进行变更,变更投资策略应以书面形
式作出,并及时通知托管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管理人和托管人调整留出必要的时间。




                            七、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


    委托财产投资主办人由管理人负责指定。
    管理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主办人,投资主办人变更后,管理
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托管人。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它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
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八、资金划拨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自托管专户开立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止,委托人授权管理人直接向托管人发送划款
指令,授权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办理上述资金划付。同时委托人承诺,在上述授权有
效期期间,委托人不向托管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柜面、电话银行等)发
出任何划款指令。
    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
字样本,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规定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
人员身份的方法。书面授权文件应加盖管理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
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通知应以原件形式送达给托管人。托管人
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管理人确认,授权文件生效。
    管理人、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
任何人泄露。
    被授权人名单或权限有变化时,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托管人,并于新授权书生
效前将加盖管理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送达托管人。该变更
将在托管人收到正式书面通知后回复管理人后正式生效,同时原授权书作废。
    (二)资金划拨指令的内容
    资金划拨指令是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财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
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最迟到账时间、大小写划款金

                                         15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
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
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
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划款指令原件与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
为准。
    资产托管人仅依据被授权人预留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
承担责任。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
限发送划款指令。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原则上为
两小时。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的截止时间为每一个交易日的 15:00。由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
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
承担。管理人必须确保头寸充足,并提前两小时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对于头寸不足,以
及小于两小时划款时间的指令,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在银行的划付流程。
    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委托财产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管理人在没有充足
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
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管理人应将指令相关附件(包括同业市场国债交易及回购通知单、分销协议、费用凭据
等)加盖印章后传真给托管人。
    本委托财产托管账户内资金的付款均应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划款指令
划付。
    (四)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
    (五)管理人撤回指令的处理程序
    管理人撤回已发送至托管人的有效指令,须向托管人传真加盖印章的书面说明函并电话
确认,托管人收到说明函并得到确认后,将撤回指令作废;如果托管人在收到说明函并得到
确认时该指令已执行,则托管人不承担因为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委托人、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
使用传真或邮件方式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
托管人,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回复委托人、管理人并通过电话确认。被授权


                                        16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人变更通知,自委托人、管理人收到托管人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委托人、管理人在
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
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委托人、管理人不承担责
任。变更通知的正本与传真件不一致的,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数据的传输和接收

    1、管理人按与托管人协商确定的方式委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规定的方式(原则
上通过深证通进行数据传送,指定邮箱为备选)向托管人传送中登的登记及结算数据、交易
所的交易清算数据。

    管理人保证提供给托管人的委托财产交易席位上的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
如数据不准确或不完整或不真实,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因证券交易所、中登及管理人
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数据传输错误或不及时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管理人应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直到托管人成功接收到数据,
托管人对因管理人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委托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2、管理人应保证提供交易数据完整、准确和及时,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登和交易所发
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填写,使托管人能够完成会计核算、估算、清算、监督职能。其
中 T 日转发的交易数据包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上交所过户库 Gh+交易单元.dbf、证券变动库 Zqbd+清算编号.dbf、深交所回报库
Sjshb.dbf、深交所股份库 Sjsgf.dbf;SJSFX.dbf;

    资金汇总库 Zjhz+清算编号.dbf、深交所资金库 Sjszj.dbf、深交所对账库 Sjsdz.dbf、
权益库 Zqy+席位号.dbf、证券余额对账 zqye+清算编号.dbf、结算明细库 jsmx+清算编号.dbf、
业务回报库 ywhb.dbf、资金余对账库 zjye.dbf、zhtg*****.dbf(专用证券账户托管对账文
件)、zhzl*****.dbf(专用证券账户资料文件)、qtsl*****.dbf(证券其他数量对账文件)、
wdq*****.dbf(未到期业务对账文件)。以上数据仅限于与委托财产证券资金台账所对应的数
据。

       因本委托财产业务需要,经管理人及托管人一致同意,管理人应相应增加相关数据文件。
    3、管理人应于 T+1 日上午 9:00 前打印 T 日的证券资金台账对账单盖章后传真给托管人,
以便托管人进行对账。对账单内容包括委托财产 T 日的交易明细、证券余额、资金余额等内
容。

    4、管理人、托管人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17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任何一方数据传输人员发生变更时,须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外一方,且在
另外一方确认之后变更正式生效。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事项等。

    5、管理人应于 T 日 24:00 前将委托财产的当日场内交易数据发送至托管人(但因证券交
易所或中登及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情况除外),并电话确认托管
人已接受数据,如遇到特殊情况出现数据发送延迟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托管人。

    6、 管理人在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委托人告知管
理人在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席位号、交易品种的费率表、佣金收取标准等。若协议期间交
易席位号变动或涉及费率变动,则管理人应在新交易席位或费率变动生效前一个工作日书面
告知托管人、委托人。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管理人负责办理本资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及场外交易实施;
托管人负责按照管理人划款指令办理本资产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

    (2)本资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管理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本合同生效后,管理人应根据委托财产投资政策,向托管人发送指令,划拨场内投
资资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核对无误后,根据指令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将资金
划入证券资金台账,并通知管理人。

    (4)本着安全保管委托财产的原则,在不影响委托财产投资管理且和管理人协商一致的
前提下,托管人可定期或不定期将证券资金台账余额划入托管专户。

    (5)本合同结束前,托管人应根据管理人的指令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将证券资金
台账余额划入托管专户。

    2、场内交易的资金结算

    管理账户与证券资金台账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同步,管理人日终清算完成后将交易
所格式数据以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原则上通过深证通进行数据传送,指定邮箱为备选)方
式发送给托管人。

     托管人根据 T 日交易数据进行清算并与管理人 T+1 日提供的证券资金台账对账单进行核
对。管理人、托管人双方核对 T 日交易清算金额如果发现差异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日证券清算差异小于 1.00 元的,不查差异原因, 以管理人提供的对账单为准;
     (2)当日证券清算差异大于(含等于)1.00 元的,托管人发现问题后即刻通知管理人,
与管理人立即逐笔核对 T 日交易明细并查明差异原因,如是托管人差错,则托管人自行调整,



                                        18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并将结果通知管理人;如是管理人差错,则管理人将调整后的相关数据和资料重新发送托管
人。
        3、场外交易清算
    (1)管理人负责场外交易的实施,托管人负责场外交易资金的收付。
   (2)场外交易付款:若管理人拟在 T 日进行场外交易、支付费用、业绩报酬,管理人应
向托管人发送证转银划款指令和场外交易划款指令连同业务申请单或其他证明文件。应管理
人证转银划款指令之指示,托管人有权将相关资金自证券资金台账划入银行结算账户。上述
划款完成后,托管人再根据管理人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进行场外交易清算划款、支付费用
等。场外交易划款指令的内容应该包括收款人、开户行、账号、金额、划款方式、用途、预
留印鉴、签字、日期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对于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应对其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若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
合同规定,应按照划款指令的要求及时执行,不得延误。管理人应为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留
出必要时间,如指令中要求最迟划拨时间小于二小时的,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
金划拨,但不保证资金划拨成功。
       (3)如遇法定节假日,资金划拨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日)。
       4、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资金划拨

       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管理
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或超头寸,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其变
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管理人在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托管人应
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委托人,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对托管资产的资金、证券账目,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四)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30 之前将托管专户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
给管理人。证券资金台账资金余额以管理人提供的对账单所列示的数据为准。




                                   十、越权交易处理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19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本合同所指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在委托投资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如下行为:(1)违反本合
同第六节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交易行为;(2)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二)对越权交易的处理
       1、违反本合同投资范围的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如果经委托人出具同意交割的书面意见,并经托管人审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视同正常
交易处理。
       如果委托人拒绝出具同意交割的书面意见或经托管人审核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则对于
越权交易买进或卖出的款、券,管理人应于交割清算完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反的卖
出或买进冲销处理并结算损益,若发生损失的,管理人应将与越权交易而导致的损失及相关
交易费用等额的资金补足拨入委托资金账户;冲销处理后,若有盈余的,收益归委托财产所
有。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管理人在委托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委
托财产造成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承担。如果因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日上午 9:00 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管理人就越权交易部分未依本条规定办理,给委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赔偿。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委托财产所
有。


                                 十一、委托财产的估值


       (一)资产净值计算、复核的依据、时间和程序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管理人每日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并由托管人复核。本委托资产实行 T+1 日估值制度。
管理人将于每个交易日 16:00 前将该产品前一日经托管人复核的净值通过邮件或者其他双方
认可的方式告知委托人。
       估值方法应符合本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和《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
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
执行。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资产净值并以传真方式发送给托管人。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传送给管理人,
由管理人提交委托人。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委托财产有关的会计问题,


                                           20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本委托财产的会计责任方是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以管理人对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二)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委托资产项下管理人运用委托资金所形成的所有金融资产。
    2、估值方法
    (1)银行间债券的估值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存款的估值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
收利息入账,如有差额,不做追溯调整。
    (3)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截止最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21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锁定期在 12 个月及以上的股票也可以参考(4)方法估
值。
    (D)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①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
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价值;
    ②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
本时,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
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做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Dr 为
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5)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6)其他资产的估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定向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
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定向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管理人计算的委托财产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在管理人和
托管人就财产估值产生争议,托管人已充分提示财产估值可能存在错误而财产管理人坚持自
己的意见的,该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3、估值差错处理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委托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委托财产的
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的意见为准。
    当委托财产估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
在委托人同意后,立即更正。
    4、资产账册的建立

                                        22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资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
相监督,以保证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
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十二、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


    (一)会计政策
    1、本项委托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指引》执行。
    (二)会计核算方法
    1、管理人、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相关规定,对委托财产单独建账、独
立核算。
    2、管理人、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3、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十三、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一)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托管人的交易监督义务以《投资监督事项表》(见附件)规定的事项为准。《投资监督
事项表》变更时,资产管理人应已与托管人协议一致。并在新《投资监督事项表》启用前 3
个工作日提交《投资监督事项表》扫描件。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
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托管人对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
整性不做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且对由于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
完整性、真实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以外的因
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内容的,资产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如因停牌等原因致使本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
毕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该原因消失后立即进行调整。托管人发现管理人违规情况时的通知
方式为邮件、电话或书面通知。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
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委托人。委托人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的,托管人按委托人

                                          23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的答复执行;委托人在合理时间内未予以答复的,托管人视同委托人认可管理人的行为。




                          十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相关税费;
    4、委托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5、委托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
    6、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委托财产管理费按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费率为 0.12%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财产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
    本定向计划成立后,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半年支付,由托管人于每年的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本定向计划终止或提前终止的除外)依据管理人划款指
令将当期的管理费从本定向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如果在支付当日托管专户中没有足够现金支付已发生的管理费的,则
管理费顺延至托管专户中有足够现金时再进行支付。
        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指定账户为:
        户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2.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委托财产托管费按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委托财产年托管费率为 0.0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财产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
    本定向计划成立后,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半年支付,由托管人于每年的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本定向计划终止或提前终止的除外)依据管理人划款指

                                         24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令将当期的托管费从本定向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如果在支付当日托管专户中没有足够现金支付已发生的托管费的,则
托管费顺延至托管专户中有足够现金时再进行支付。产品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托管人
尚未支付的托管费。
           户名:特定客户资产托管收入
           账号:3602000111500886082
           开户银行:工行广州第一支行
           摘要中备注:托管费


    3.业绩报酬
    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4.上述(一)中 4 到 6 项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资产托管人
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财产运作费用。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本委托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财产运作费用。
    (四)管理人和托管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
产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五)税收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委托人认购本定向计划应
缴纳的税收由委托人负责,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为免歧义,本合同各方特别约定,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就
本计划投资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及其他应税行为,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纳税义
务的,该税费由计划财产承担,管理人有权以计划财产予以缴纳,且无需事先征得委托人的
同意(除本约定外,本计划已列明的资产管理业务费用产生的税费由各收款方自行缴纳的,
相关方应自行缴纳);管理人在向委托人交付利益或资产后税务机关要求管理人缴纳相关税费
的,委托人应按照管理人通知要求缴纳相应税费(具体以管理人通知为准),管理人亦有权以
计划剩余财产直接缴纳;委托人不得要求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如本
定向计划委托资产剩余资产不足以缴纳相应税费而导致管理人因此垫付相应税费等款项的,
管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追索垫付的税费和孳息款项,委托人应按管理人通知向管理人指定账户
返还垫付款。委托人已知悉并同意,计划资产承担上述税费可能导致资产变现损失或投资收
益减损。
    上述第二段具有优先适用效力。
    (六)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25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管理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产品成立后,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
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从委托资产中支付给管理人指定账户,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
义务。
    (七)委托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委托资产资金汇划发生的银行费用采取费用发生时扣收的方式收取。




                    十五、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应当由委托人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
相应的义务,管理人和托管人给予配合;委托人书面委托管理人行使权利的除外。
    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
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
务情形的,应当由委托人履行相应的义务,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督促委托人履行
相关义务。
    委托人拒不履行或怠于专用证券账户内证券资产所产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义务,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十六、信息披露义务


    (一) 向委托人信息披露
    (1)管理人应当每月以书面、传真或者网络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委
托财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2)管理人、托管人应当保证委托人在 T+1 工作日,通过网络方式查询委托人专用证券
账户、资金账户内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3)年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 4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经托管
人复核,向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复核其中的财务数据,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管理人。复核无误后,管理人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报送委托人,并报
送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委托人要求的其他报告。
    (二)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26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三)委托人应当督促顺网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下列信息披露义务:
    1、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20 号——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参与顺网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因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其股份权益发生变动,
依据法律应当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依据法律履行;顺网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
股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本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委托人本人签字、管
理人、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
日起成立。
    (二)本合同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合同生效后各方不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资产投资收益、
承担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3 年。合同期满前 2 个月,本合同各方应协商合同是否续约
或合同终止后委托财产清算的形式。如各方未进行协商或未就委托财产清算形式达成一致的,
委托财产应采用现金形式分配。
    (六)合同的变更
    1、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由管理人将变更
后的合同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在发生中国证监会对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格式、与业务操作规则等提出
新的要求时,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
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2、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合同。
    3、本合同三方将不会通过签订补充合同、附加条款或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由管理人向委
托人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七)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27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3、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托管人被依法取消证券公司定向资产托管资格的;
    6、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管理人应
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本合同自委托资产终止清算结束及三方依据本合同完成了终止清算后的相关文件
资料移交(按照本合同约定托管人所保管的相关权利凭证),则本合同自动终止,则本合同项
下权利义务履行完毕。


                                   十八、保密


    1、管理人、托管人应就委托财产以及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
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或利用该信息。
    2、管理人、托管人如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而将有关信息告知任何第三方或与任何第三
方共同利用,应当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3、委托人可指定一个联系人为本合同事宜的联络人,如需更换,须书面通知管理人、托
管人。
    委托人指定联系人: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地址及邮政编码: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35 层
    委托人原则上应通过指定联系人向管理人获取委托资产管理、运营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4、各方当事人均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终止。


                                 十九、违约责任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
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
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8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2、管理人及/或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
损失;
    3、管理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二)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
给委托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
委托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
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托
管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二十一、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
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各方在此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和知悉其他方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
式利益之立场,并承诺将本着廉洁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不向其他方的员工私自提供任何
形式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
乐等不当利益。
    本合同一式捌份,委托人、托管人各执贰份,管理人执叁份,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29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
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
承担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本页
无正文,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兴证资管鑫众-顺网科技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
页。


委托人(章):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杨华辉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管理人(章):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刘志辉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托管人(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李欢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30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一授权书
致: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兹就贵行作为托管人与我司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兴
证资管鑫众-顺网科技 1 号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我公司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公司向
你行发送本资产管理合同项下资金划拨指令以及其他相关通知。现将指令发送用
章样本、有关人员签字样本、相应权限及日常业务往来用章样本留给你行,请在
使用时核验。本授权书所指定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
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公司负全部责任。
     姓名                权限                签字样本       印章样本
                    经办 A 角
                    经办 B 角
                    复核 A 角
                    复核 B 角
                    签发 A 角
                    签发 B 角
        指
        令
        发
        送
                     (用章样本)
        用
        章
    日常业务往
    来用章



备注: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章同时出具,划款指令方为有效。
      2、划款指令权限类型:经办、复核、签发。
      3、其他本协议项下应由管理人向托管银行发出的书面文件、传真、信
函、协议文本复印件等除划款指令、签署本协议、签发授权书等以外的文件,
加盖上述日常业务往来用章后方为有效。
                                    管理人公章: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刘志辉
                                    年月日




                                     31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二(样本):兴证资管鑫众-顺网科技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划款指令
                                    第号
   致: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单位:元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付款金额(小写):
付款金额(大写):
付款日期:年月日                      人行大额支付号(收款户非工行适用)
划款用途(事由):
发出人预留签章(印章):              托管人预留签章(印章):




发出人预留签字:                      托管人预留签字:


签发人:                              签发人:


复核人:                              复核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密押(发出人填写):                  密押(托管分部填写):
                                      提示支行信息:
                                      (1)请将事由内容作为发报摘要
                                      (2)□加急   □交换 □其他
托管人反馈信息栏:                    开户行反馈信息栏:
1、该指令已执行                       1、该指令已执行
2、该指令未执行,原因如下:           2、该指令未执行,原因如下:


                                      核押:复核:经办:
             托管业务专用章           支行签章(印章)



                                      32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33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三
                          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样本)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本人/公司将于【】年【】月【】日从委托资产中提取现金资产人民币【】元
/转移非现金资产【名称】、【代码】、【数量】。请管理人向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
行营业部出具划款指令,将所提取现金资产划入我/公司账户,户名:【】,账号:
【】,开户银行【】。/请管理人代向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划转非现金资
产至我/公司普通证券账户,户名:【】,股东代码:【】。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签字/盖章
    年月日




                                     34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四:证券交易参数表(样本)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根据《兴证资管鑫众-顺网科技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对兴证资管鑫
众-顺网科技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中涉及的交易参数约定如下:
(1)组合信息:
产品代码:[       ]
          交易席位        证券公司                 清算编号         股东代码
上海
深圳                                               ——
请提供银证转账密码:
券商端资金账号:券商端资金利率:   %

(2)证券交易费用参照表

               佣金
                                                                备注
               费率‰                最小值(元)
       股票                          无
                                                                如区分债券类
       债券                          无
                                                                型请注明
上     普 通
                                     无
海     基金
       权证                          无
       ETF                           无
       ……                          无
       股票                          无
                                                                如区分债券类
       债券                          无
                                                                型请注明
深     普 通
                                     无
圳     基金
       权证                          无
       ETF                           无
       ……                          无
注:

                           上海                               深圳
 品种
                           标准佣金‰        最小值(元)       标准佣金‰
       GC003
       GC007
       GC014
       GC028
       GC091
 回
       GC182
 购
       GC001
       GC002
       GC004
       ……
1、本表未包括品种或代码,请自行补充。
2、交易所交易的证券按照成交金额乘以上述所列佣金费率的乘积并扣除经手费(若有)、证

                                          35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管费(若有)、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若有)、及结算费(若有)后的差额收取;若交易所交易
的证券按照成交金额乘以上述所列佣金费率的乘积不足以抵扣经手费(若有)、证管费(若有)
及结算费(若有)等费用,则不足部分由委托财产承担;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若有)从已计
提的佣金中扣除。

(3)组合佣金汇总计算方式:
①上海:□ 完全汇总(建议方式) □ 按合同号汇总 □ 其他:
②深圳:□ 完全汇总(建议方式) □ 按合同号汇总 □ 其他:
(4)佣金扣费方式:
①上海:□ 原始费率不含费         □ 原始费率含经手费证管费
原始费率含经手费证管费结算费
原始费率含经手费证管费结算费过户费
②深圳:□ 原始费率不含费         □ 原始费率含经手费证管费
原始费率含经手费证管费结算费
原始费率含经手费证管费结算费过户费
(5)组合佣金计算的中间精度为:
□ 2位                 □ 4位
□ 其他
注:如上海、深圳不同,请特别说明。
(5)组合持有债券税费信息
□ 扣税                    □ 不扣税
□ 部分债种扣税,包括:
(6)银行存款、备付金等计息方式:
□ 不计提         □ 以当日余额计息 □ 其他:
(7)TA 数据接口文件格式
□NFJJGZ    □allot
特此告知,请作好组合运营前的准备工作。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二○一七年 XX 月 XX 日




                                         36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五:

                     定向资产管理托管资产相关银行账户


托管专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委托人指定提取委托财产的接收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管理费收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托管费收款账户
户       名:特定客户资产托管收入
账       号:3602000111500886082
开户银行:工行广州第一支行
摘要中备注:托管费




                                    37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六-1
                  定向资产管理管理人联系人员名单
   姓名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件      岗位
                                                              对账单传真
                                                               数据发送
                                                               清算交收
                                                               清算交收
                                                                协调人
                                                               项目经理




                                38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六-2
                  定向资产管理托管人联系人员名单

姓名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岗位




                                39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七



                  定向资产管理托管人业务用章样本



           预留业务章名称                   预留业务章印鉴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
业部资产托管业务专用章




                                       40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八征询函(样本)


尊敬的资产委托人并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我司在深入研究后,认为证券具投资价值。
   □ 鉴于您/贵机构名下账户持有该证券的比例已达到或超过 5%;
   □ 鉴于该证券为管理人/管理人的关联方发行;
    特请在下面回执处签名(章)同意此项投资行为。本《征询函》发出后三个
工作日内无答复,视为您/贵机构不允许此项投资行为。




                              管理人(盖章):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回执


    本人/单位同意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购买_______________
证券,并依法履行因持有该证券引致的相应义务。


                                  客户签名(章):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年月日




                                  41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九《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尊敬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根据签署的       管理合同(合同编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担任本委托资产的资产托管人,我司担任本委托资产的管理
人。 年   月   日,资产委托人已将初始委托资产转入本委托资产开立的托管专
户中,本委托资产已具备正式投资运作的条件。
    请贵托管人收到本通知后,向本管理人签章确认已收悉本通知,托管人签收
的当日,作为委托资产起始日。
    附:初始委托资产明细表如下
    1、现金资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
    2、非现金资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回执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资产托管人向资产管理人确认已收悉《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
   对通知中所列初始委托资产的金额、数量等事项无异议。同时,本资产托管
   人确认,托管人签收的当日作为委托资产起始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签章)
                                                               年   月   日




                                   42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十《证券资产到账通知及委托资产证券清单》(样本)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贵行担任本委托
资产的托管人,我司担任本委托资产的管理人。经我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确认,本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项下证券形式初始委托资产已到达专用证券
账户,清单如下:
    非现金资产期初余额:人民币元(证券类资产以年月日交易所收盘价计算。)
  市场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证券数量      期初入账
                                            (单位)      价值(元)




  合计


                                 管理人(盖章):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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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一: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为使您更好地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一、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区分风险收益特征
    了解管理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受托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监机构字
[2002]149 号),管理人具有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
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定向资产管理业
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不同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因客户投资目的与需求不同,会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方式,从而产生不同的风险
收益特征。
    客户认真听取了管理人对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相关业务规则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讲
解。
     二、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
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
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定向
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定向资产管理
业务投资收益下降。
    5、购买力风险: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投资者为了实现购买债券时所确定的收益相等的收益,这些临时的现
金流就必须按照等于买入债券时确定的收益率进行再投资。如果这些临时性的现金流不得不
以较低的利率进行再投资,这种风险就称为再投资风险。如果投资者只购买了短期债券,而
没有购买长期债券,就会有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还是一个利率风险问题。
     (二)管理风险
    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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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
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
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
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定向
资产管理业务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
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
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
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
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
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客户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
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在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义务过程中,因为交易习
惯或者现有的技术等条件所限,托管人事实上可能难以及时、有效履行合同约定的投资监督
义务。委托人在签订本合同时以充分知悉该风险,并完全理解和接受可能由改风险导致出现
的经济损失。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
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所导致的风险。
    5、客户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
司股份达到规定比例时,应由其自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告、报告、
要约收购等义务,并自行承担未及时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六)特别风险揭示
   1、员工持股计划股票锁定期风险
   员工持股计划二级市场购买标的股票有不少于 12 个月的限售锁定期,锁定期间证券市
场上的系统风险和市场风险不确定性较大,使本计划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和投资风险。一
般来说,个股的趋势与大盘的趋势具有很强的正相关性,在股市大幅下跌的时候这种相关性
将进一步增强。因此,在锁定期内,个股可能因为大盘调整的影响而出现股价下跌。
   2、若顺网科技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发生标的股票被 ST、*ST、暂停或终止上市、涉
及跨市场吸收合并、公司缩股、减资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本资产管理计划面临无法及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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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而影响本计划投资收益的风险。
   3、因市场流动性问题及价格剧烈波动、股份解禁后无法变现或出现亏损的风险。
   4、本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管理人会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使资产管理计划名下股
份的相关股东权益,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统一决策安排资产管理计划名下股份的退出及资产
管理计划存续期限问题,投资者因上述安排可能存在提前结束投资或延期退出的风险。
   5、本计划投资顺网科技股票的投资成本为成立规模的 100%,投资标的集中度高,投资
标的股票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本计划投资收益,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较大集中度风险。
   6、委托人申请提取委托资产或委托资产到期清算时,存在委托资产无法及时变现造成
损失的风险。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取委托资产或委托资产到期清算时进行资产变现
造成的损失。
   (1)在遇到证券市场震荡、流动性不足等情况下,委托资产可能出现无法及时变现甚
至损失的风险;
   (2)标的证券的证券价格下跌、停牌、退市等原因导致委托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甚至损
失的风险。
   7、顺网科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采用先认购结构化信托计划后委托设立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的方式实施,但由于金融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机构不同产品之间投资的监管政策、要求和
限制存在发生调整的可能,因此,本定向计划在存续期内可能存在因监管政策调整而在基金
业协会无法备案通过、无法如约实施或者无法实施的风险。
    三、了解自身特点,选择参与适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客户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
偏好,与管理人共同制定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由上可见,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您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
的风险;管理人不承诺确保您委托的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客户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
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客户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客户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定向资产管理合
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
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以任何方
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客户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客户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定向
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和损失。



   客户(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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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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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二:投资监督事项表
投资范围       本委托资产投资范围为: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顺网科技股票(包括

           但不限于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方式获得的股票,股票代码:300113)等;投资顺

           网科技股票的投资比例为投资总值的 0-100%,其他投资标的的投资比例为总资

           产的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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