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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网科技:关于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2015-2017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2018-04-19  

						             关于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原
             股东 2015-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
                   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瑞华核字【2018】33120006 号




目   录

1、 专项审核报告 1

2、 关于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3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Postal Address: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77

                   电话(Tel):+86(10)88095588     传真(Fax):+86(10)88091199




         关于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
           2015-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的专项审核报告

                                                                  瑞华核字【2018】33120006 号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网科技
公司”)的《关于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 2015-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完
成情况的说明》进行了专项审核。
    按照深圳证劵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原股
东 2015-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
性,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顺网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
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 2015-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关于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
限公司原股东 2015-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审核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
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
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顺网科技公司的 《关于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
2015-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劵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编制。
                                                   1
    本审核报告仅供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8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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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
            2015-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相关情况
    根据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和江苏国瑞信安科
技有限公司股东王雷、唐卫民、陈亚峰、陈进、武霞、南京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南京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严坤均(以下简称“国瑞信安原股
东”)签订的《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
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和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的《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公司将按照每股人民币 41.57 元,向国瑞信
安原股东非公开发行 3,569,879.00 股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国瑞信安原股东以
其所拥有的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增发的股份。2016
年 1 月 12 日,本公司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78 号文件
批准,同意本公司向国瑞信安原股东发行 3,569,879.00 股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购买相关资产。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根据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
78 号文《关于核准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王雷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371,000,000.00 元的人
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2016
年 3 月 4 日)前一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但不低于 90%,即人民币 72.57
元/股。
    国瑞信安原股东所持有的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 100.00%股权已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本公司已持有江苏国
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 100.00%股权。
    2016 年 3 月 23 日,本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了向本次重组及募集配套资
金发行股份的股份登记手续,登记结算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出具了《股份登
记申请受理确认书》。本公司已办理完毕本次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


    二、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本公司与王雷、唐卫民、陈亚峰、陈进、武霞、南京创瑞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签订的《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东
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在 2015 年度及 2015-2017 年
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指以经过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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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确认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基础,加回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的 30%调整后确定的净利润金
额,但每年度可加回计入的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以 300 万元为上限)分
别不低于 2,500 万元、9,100 万元。


    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2016】33030066
号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7】33030036 号审计报告以及瑞华审字【2018】
33120005 号审计报告,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27,126,064.89 元,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
补助金额的 30%为 2,816,100.00 元,调整后净利润为 29,942,164.89 元,超过了 2015
年度业绩承诺金额。201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
润为 22,161,964.60 元,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的 30%为 716,700.00 元,
调整后净利润为 22,878,664.60 元;2017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合并报表归属于
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41,501,547.50 元,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的 30%为
18,765.45 元,调整后净利润为 41,520,312.95 元;2015-2017 年度累计调整后利润为
94,341,142.44 元,超过 2015-2017 年度三年业绩承诺金额。


    四、本说明的批准
    本说明业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批准。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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