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th Floor, Sail Tower, 266 Hankou Road, Shanghai 200001, P.R.China 中国上海汉口路 266 号申大厦 19 楼 200001 Tel/电话:(8621) 6249 6040 Fax/传真:(8621) 6249 5604 Website/网址: www.jinmao.com.cn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 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 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 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7 年年 度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 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刊登《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 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议题、出席会议对象、出席现 场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 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下午 2:00,会议地点为杭州市西湖区文一 西路 857 号智慧产业园 A 座。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华勇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下午 3: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2018 年 5 月 18 日,公司按照召集公告的时间、地点和议程召开了本次股东 大会。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有公司股东、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80,428,81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0.390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9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6,376,48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918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2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召开公告内容相符,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未出现对提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 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 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采用记名方式对 本次会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6,726,5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5%;反对 78,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34,8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93%;反对 78,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6,726,5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5%;反对 5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8%;弃权 22,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34,8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93%;反对 5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73%;弃权 22,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34%。 3 议案 3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6,719,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9%;反对 86,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27,3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959%;反对 86,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0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4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6,726,5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5%;反对 5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8%;弃权 22,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34,8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93%;反对 5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73%;弃权 22,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34%。 议案 5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6,719,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9%;反对 86,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27,3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959%;反对 86,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0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6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6,581,3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19%;反对 20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4%;弃权 22,050 股(其中, 4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89,6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138%;反对 20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528%;弃权 22,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34%。 议案 7 《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6,719,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9%;反对 86,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27,3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959%;反对 86,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0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刘东) 经办律师: (王雨峰) (吴阮超)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