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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电测:《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3-15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者股权激励;
               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四条
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给职工。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作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担保事项;                       出决议;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担保事项;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的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十五)审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审议的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代为行使。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以特别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算;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三)本章程的修改;             份作出决议;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产 30%的;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五)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六)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30%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他事项。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案;                             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案、决算方案;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补亏损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案;                              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八)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联交易等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项;
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通过。                          过半数通过。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